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师德师风不合格”往往对应的是体罚学生、收受礼品、学术造假等明显越界行为。但在河南安阳,一名小学原校长却因为一段恋爱关系,被直接认定为师德师风不合格,并由此影响了岗位晋升。
事情也因此引发持续争议。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西高平小学原校长陈先生向媒体反映称,自己在任职期间,与同校一名女教师韩某相恋,双方当时均已离婚,属于正常的成年人恋爱关系。考虑到工作因素,两人并未对外公开。
公开资料显示,陈先生1978年出生,2011年登记离婚;韩某1992年出生,2022年离婚。2023年6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
同年8月,韩某前夫周某通过非法获取其手机隐私,掌握两人聊天记录后,认为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在网络和线下散布相关内容。陈先生随后报警,周某及相关传播者因散布他人隐私、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或处罚。

事件并未就此平息。
2023年10月,龙安区纪委介入调查。处分决定书显示,相关部门认定陈先生在2023年6月至8月期间,与本校会计韩某发生男女关系,相关内容被传播后引发负面网络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党的生活纪律”,最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其校长职务。

2024年,陈先生被调离原校。随后,在当年的师德师风考核中,其结果被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真正让陈先生公开维权的,是2025年底的一次岗位等级晋升竞聘。调取相关资料时,他才发现,由于这条“不合格”记录,自己已不具备参评资格。
“如果是处分,我认;但把恋爱直接等同于师德不合格,我不认可。”陈先生表示,一方面,他认为双方均为离异单身,关系并不违法违规;另一方面,师德考核结果并未第一时间告知本人,程序上让他难以接受。
针对这一质疑,龙安区教育局的回应是:师德师风考核并非单独评价恋爱行为,而是依据纪委处分结果,直接适用政策条款。

教育部门提供的《情况说明》明确提到,根据《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教师若存在“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职业道德”的行为,可直接认定为师德不合格。而在纪委处分中,已对陈先生的行为性质作出明确认定。
换句话说,在制度逻辑中,“师德不合格”的直接依据,并不是恋爱事实本身,而是党纪处分结论。
但争议,恰恰也卡在这里。
在舆论场中,观点呈现出明显分化。一部分人认为,双方系单身成年人,恋爱不应被道德化,更不该由前配偶举报、再经舆情放大后倒逼处分;另一部分人则指出,陈先生作为校长,对女方存在直接管理关系,本身就存在权力不对等,即便双方自愿,也容易引发以权谋私、破坏教育公平的质疑。
更现实的问题随之浮现:师德师风的边界,究竟应当划在哪里?
在现行制度下,教育系统对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高度敏感,目的在于防范权力滥用、利益输送和潜在不公。一旦纪检部门认定行为“违反社会公德或纪律”,后续的师德考核往往会自动触发“一票否决”。
但在具体执行中,这种高度结果导向的认定方式,也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强烈的被动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权,与最终的职业后果之间,并不总是被清晰区分。
目前,陈先生所在学校的岗位晋升工作已暂停。教育部门表示仍在与其沟通政策解释,但双方分歧尚未消除。
这起事件或许不会很快有结论,但它留下的问题并不轻:当私人情感与公共身份发生重叠时,教育系统该如何界定“道德失范”?当处分与考核高度联动,程序透明和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否应被更充分保障?在防范权力越界的同时,又该如何避免道德评价的无限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