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号晚上,谢某翻窗进入出租屋。发现隔壁床上躺着室友陈某和女子冉某,冉某并非陈某的女友。他随即用手机拍照和录制视频,将照片发给陈某女友,导致照片传播,给冉某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冉某随后向万州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删除照片,视频道歉,并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谢某认为,他将陈某同他人共处一室的情况告知陈某女友,是为陈某女友打抱不平,没有对外扩散,并无不当。那么谢某的行为合法吗?一、《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谢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拍摄冉某与陈某共处一室的私密活动,并将照片、视频发送给他人,直接侵犯了冉某的隐私权。即便谢某辩称其目的仅是告知陈某女友,但其行为也构成对他人私密信息的“泄露”。二、《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冉某与陈某的私密活动,属于典型的侵害隐私权行为,无论其主观意图如何,均不影响行为的违法性。三、《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谢某将拍摄的照片、视频发送给他人,导致信息被进一步传播,无疑会使冉某的社会评价受到负面影响,构成对冉某名誉权的侵害。
谢某未经许可使用手机拍照、录像,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冉某的隐私权。即便该出租屋为谢某与陈某共同居住,冉某作为临时进入该空间的个体,其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谢某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冉某的隐私权,还导致相关信息被传播,给冉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这表明其行为已对冉某造成了实际损害,而非仅停留在“告知”层面。谢某辩称其行为“并无不当”,但其将照片发给陈某女友的行为,在客观上为信息的进一步扩散提供了源头,已明显超越一般告知义务的范畴,主观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至少存在过失。
谢某的行为主要涉及民事侵权责任,具体是对冉某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如果其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如构成侮辱、诽谤罪)的风险。当今时代是视频的时代,很多人会有意无意地拍摄到他人的镜头,在进行拍摄前,要先行获得他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建议仅拍摄他人的背影,侧影等,不要涉及到五官外貌特征,必要情况下做马赛克处理来保证拍摄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