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夫妻网购娃娃菜后自导自演“中毒”事件、意图诈骗赔偿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这让笔者想起几年前的一起旧闻:海口女子在恋爱分手后多次索要经济补偿,最终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六年。
这两起案件虽然情节不同,却都涉及索赔行为,且均因手段违法而涉嫌犯罪。那么,为什么索赔会演变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定义
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或要挟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量刑标准:数额较大(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简言之,敲诈勒索的核心在于“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对方屈服。即使索赔事由看似合理,一旦手段涉及威胁、恐吓,就可能滑向犯罪深渊。
两起案件的共同特征
恋爱分手索要赔偿案和网购娃娃菜中毒案,表面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实则共享三个关键特征:
第一,索赔动机不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分手案中,女方初始获得31.5万元补偿尚属双方协商,但后续却以“到办公地点吵闹”相威胁,索要巨款;在娃娃菜案中,夫妻虚构中毒事实,企图骗取商家和平台赔偿。两者都不是基于真实损失或合法权利,而是将索赔作为敛财工具。
第二,手段具有胁迫性或欺骗性。分手案中,女方通过威胁公开吵闹、扰乱男方生活工作来施压;娃娃菜案中,夫妻通过伪造中毒症状、利用网络曝光制造舆论压力,变相要挟商家就范。这些手段都超出了合法协商范畴,带有强制色彩。
第三,索赔缺乏法律依据。合法索赔应建立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基础上,如合同违约、侵权损害等。但在这些案件中:分手案的女方后续索要无合理理由,纯属敲诈;娃娃菜案的夫妻完全捏造事实,毫无合法依据。这种“无中生有”的索赔,本质上是对他人财产的侵犯。
索赔需有法律依据
法律保护公民的索赔权利,但前提是索赔必须有法可依。通常,合法索赔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1.合同关系:如网购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
2.侵权责任:如人身或财产受损,可依据《民法典》请求损害赔偿。
3.自愿协商:如恋爱分手后,双方基于感情投入自愿给予补偿,只要不涉及胁迫,法律一般不予干涉。
在分手案中,前期31.5万元补偿未被认定为犯罪,正是因为双方协商自愿,金额大致合理。然而,一旦索赔脱离合法基础,转而依靠威胁手段,性质就发生质变。
索赔何时构成敲诈勒索
索赔行为构成敲诈勒索,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以威胁、要挟为手段:这是敲诈勒索的本质特征。威胁内容可以是暴力、损害名誉、扰乱生活等,只要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分手案中,女方以“到办公地点吵闹”相要挟;娃娃菜案中,夫妻通过曝光施压,都可视为变相威胁。
2. 无合法权利基础:如果索赔事由纯属虚构或夸大其词,如娃娃菜案中的中毒事件,或者如分手案中超出合理范围的巨款索求,就缺乏法律支持。
3. 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根据司法解释,敲诈勒索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入罪。分手案中女方索要3010万元(其中3000万元未遂),已属“数额特别巨大”;娃娃菜案中,虽然具体金额未明,但意图骗取赔偿,若成功也可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从两起案件看:分手案的女方从协商补偿转向威胁索要巨款,行为从合法滑向非法;娃娃菜案的夫妻从一开始就虚构事实,其索赔本质是诈骗,但利用舆论曝光施压,也带有敲诈勒索的色彩。在实践中,诈骗与敲诈勒索可能交叉,但核心区别在于手段:诈骗侧重于欺骗使对方主动交付,敲诈勒索侧重于威胁使对方被迫交付。娃娃菜案中,夫妻通过“中毒”叙事制造舆论压力,隐含“不赔偿就继续曝光”的要挟,因此与敲诈勒索有相似之处。
综上,恋爱分手索要赔偿和网购娃娃菜中毒索赔,本可以是正常的民事纠纷,却因当事人滥用手段而涉嫌犯罪。索赔必须有真实依据和合法手段,应恪守法律底线,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切勿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否则不仅“赔偿”落空,还可能身陷囹圄,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