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从未想过,自己会和“强奸犯”这个词语联系在一起。作为新疆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他与同校初一年级女生张某的恋爱,始于2019年秋天的一次偶遇。
两个情窦初开的孩子,在同学介绍下相识,迅速坠入爱河。
自恋爱到2020年4月期间,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李某知道张某只有12岁,但他认为双方是自愿的,是“真正的爱情”。直到张某被发现怀孕并不得不进行手术流产,这段关系的性质在法律上发生了根本改变。
01 案件回溯
两个中学生的不成熟感情最终演变成了一场法律事件。2019年11月,14岁的李某与12岁的张某通过同学相识,很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随着感情升温,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李某清楚知道张某还未满14周岁,但在青春期荷尔蒙和所谓“爱情”的驱动下,他并未意识到这些行为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
直到2020年4月,张某被发现怀孕并不得不进行手术流产。经鉴定,胎儿生物学父母正是李某和张某。这一结果使两个家庭陷入震惊,也引起了司法机关的注意。
02 法律焦点
早恋中的“自愿”,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吗?我国刑法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实行“绝对保护”原则。
这意味着基于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真实性行为认知与同意能力的立法考量,法律不承认幼女“同意”的有效性。
无论女孩是否表示自愿,只要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如果造成幼女怀孕,则不再属于“情节轻微”范畴。
03 法院判决
2022年4月13日,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首先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尽管两人是恋爱关系且行为基于自愿,但张某未满14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法院特别指出,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且情节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但造成幼女怀孕已超出“情节轻微”范围。
在量刑上,法院面临一个重要抉择:是否应将致幼女怀孕认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对此,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04 量刑考量
法院认为,不宜将奸淫幼女致怀孕一概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这种谨慎态度基于一个现实考量:怀孕的次数、发现怀孕的阶段及采取的干预措施不同,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程度存在差异。
若将所有此类情况一律认定为加重情节,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罪责刑并不完全相当。
2023年最新司法解释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将“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明确列为“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但并未将所有致幼女怀孕的情况都纳入其中。
05 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强奸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判决基于多方面考虑:李某刚满14周岁,与年龄相近的同校同学在早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其亲属积极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双方自愿达成谅解协议,张某法定代理人出具谅解书并请求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调查还发现李某在校一贯表现良好。基于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法院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这一判决平衡了法律刚性与人文关怀,既明确了行为违法性,又考虑了案件特殊性和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需要。
06 观念碰撞
此案反映了“早恋自愿”与“法律红线”之间的张力。社会上部分人可能认为,双方自愿的早恋关系不应被法律过多干预,但我国法律为未成年人划定了明确保护界限。
与李某情况类似,湖南一起案件中,17岁的吴某与12岁女友发生关系,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司法系统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既坚持原则又不失灵活。一方面,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坚决认定构成强奸罪;另一方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当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时。
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也要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
07 律师感言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表面存在“自愿”情形,本质上仍属于强奸犯罪,即便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亦不改变案件性质。
判决书显示,李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被明确认定为犯罪,这一点毫无争议。法庭在审理中特别指出,造成幼女怀孕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情节轻微”范围,不再是早恋中可以忽略的小事。
考虑到李某刚满14周岁、有自首情节、获得被害方谅解且在校表现良好,法院最终基于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决定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和家长应警惕加害者利用“恋爱”名义实施性侵犯罪,也要警惕被害未成年人误入“自愿”陷阱,误将服从当成对“恋爱”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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