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孙某将轿车赠张某的赠与性质;二、张某是否取得轿车所有权。
焦点一。张某主张孙某将案涉车辆赠与张某系一般赠与,孙某辩称其将案涉车辆赠与张某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分别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己方意见。张某及孙某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案涉车辆赠与时双方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在无直接证据证明车辆赠与性质的情况下,认定案涉车辆赠与是否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综合考虑恋爱双方在恋爱期间的消费、转账情况及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根据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予以综合判断。本案中,案涉车辆过户时间系2023年11月,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正式协商订婚时间系2025年初,结合当地习俗,案涉车辆并无彩礼性质,根据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应当认定案涉车辆赠与系一般赠与。
焦点二。孙某主张案涉车辆仅办理过户登记,尚未交付给张某,孙某一直在占有使用案涉车辆,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孙某提交的案涉车辆首付款付款凭证等案涉车辆购买证据,仅能证明案涉车辆在赠与前的既往权属状态,孙某提交的案涉车辆车钥匙照片等证据,仅能证明案涉车辆现在占有状态。2024年5月15日,孙某与张某母亲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孙某“我跟张某说过,我现把我身上唯一值钱的也是最值钱的东西给你了”,2025年4月24日,孙某与张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孙某“现在车在你名下,我也不否认…我现阶段用车,每个月给你付使用费都行”,张某回复“不要道德绑架我,车是我的,也按照之前约定让你开到五一,我如约收回,合情合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之规定,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案涉车辆所有权已由孙某转让给张某,约定由孙某继续占有使用至2025年5月1日。张某因占有改定获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案涉车辆。
法院判决,由孙某返还张某案涉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