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诈骗,作为依托亲密关系实施的侵犯财产犯罪,其行为往往披着“感情”“借贷”或“婚约”的合法外衣,在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地带滋生蔓延。近年来,从虚构身份的“名借实骗”到组织化的“职业骗婚”,案件形态日趋复杂,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定性争议与识别难题。如何穿透情感纠葛的表象,精准打击以婚恋为工具的诈骗犯罪,成为法律工作者必须审慎辨析的重要课题。
一、 定罪之维:穿透表象把握犯罪核心构成
准确认定婚恋诈骗犯罪,必须严格遵循刑法原理,从其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因果关系及共同犯罪形态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其一,客观行为聚焦于对“关键事实”的系统性欺骗。
区别于恋爱中常见的夸大或隐瞒,刑事诈骗中的欺骗内容直接关乎婚恋关系的根基与财产处分的决策。这主要包括:虚构身份、学历、职业与经济实力以塑造虚假人设;核心在于隐瞒已婚事实或虚构真诚的结婚意图;编造家人生病、事业投资、债务周转等急需用钱的紧迫事由;在借款型诈骗中,则通过出示虚假存单、伪造产权证明等方式,虚构其具备还款意愿与能力的假象。这些行为环环相扣,形成“精心包装—迅速建立信任—虚构紧急事由—诱导财物交付”的标准化行为模式。
其二,主观故意之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性判断。
这是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的“试金石”。司法实践摒弃唯结果论或唯承诺论,转而通过行为人整体行为模式进行推定:首先,审查行为起点,若在建立关系之初即存在根本性欺瞒(如隐瞒已婚),则初始动机可疑。其次,分析财物流向,持续性地、单向地从被害人处获取钱款,且行为人自身无稳定经济来源或已债台高筑,却能编造诱人前景,此间矛盾凸显非法占有意图。再次,追踪资金去向,所获钱款并未用于声称的正当事由,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其他非法债务或“借新还旧”的拆补游戏,直接背离其承诺。最后,观察事后表现,得手后迅即失联、拉黑、逃离,或在短期内“撒网”式寻找新目标,其逃避返还义务的意图昭然若揭。即使在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出具了借条或作出还款承诺,但若结合其履约可能性与钱款实际用途综合判断,此类凭证仅被视为延续骗局的工具。
其三,因果关系的成立要求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直接关联。
诈骗罪的逻辑链条要求,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了关于“未来共同生活”或“对方可靠履约”的根本性错误认识,并基于此认识处分了财产。实践中需重点核实:被害人给付巨额彩礼、借款或贵重物品的直接动机,究竟是源于对结婚承诺或还款能力的深信不疑,还是主要出于情感维系的一般性赠与或帮助。若属前者,则诈骗因果链条得以建立;若属后者,则可能阻却犯罪的成立。
其四,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应重在作用而非分赃。
在“婚托”介绍人与“假新娘”、“家庭成员”间相互配合的团伙诈骗中,认定主从犯不应机械依据分赃比例。关键在于综合评判各参与人在犯罪全流程中的作用:犯意的提起者、犯罪的整体策划者、在实行行为中承担关键角色(如直接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或负责选定目标与谈判价格)者,通常起主要作用。对于分工明确、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协作模式,即便获利不均,亦可根据案情认定为均系主犯或不予区分主从犯,以准确评价其整体危害。
二、 识罪之规:总结模式化特征助力司法审查
除严格适用构成要件外,总结此类犯罪的规律性特征,有助于在案件审查初期形成有效预判与侦查导向。
在诈骗对象上,行为人常精准定向于择偶焦虑强烈、社会信息获取渠道相对有限但具备一定经济积蓄的群体,以实现“高效”诈骗。
在交易时间上,进程异常“急促”。从相识到确立关系,再到索要大额财物,周期被极度压缩,行为人对培养真实感情缺乏耐心,其急于敛财的意图体现在快速推进“订婚”、“借款”等关键环节。
在钱款数额上,呈现“累积巨大”或“单笔巨额”的特点。行为人往往巧立名目,频繁索取,虽单笔可能不高,但累积总额惊人;或以彩礼等习俗为名,一次性索取高额钱款。同时,双方经济往来呈现显著的“收支失衡”,被害人付出远高于所获。
在钱款用途上,具有“挥霍性”、“清偿性”与“切断关联性”的典型特征。赃款极少用于声称事项,多被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赌博、偿还个人旧债或用于维系其他诈骗活动。其转移、消耗财产的行为,直接印证其非法占有与无意返还的主观心态。
此外,对于为实施婚恋诈骗而伴随的偷越国(边)境等行为,基于牵连犯原理,实践中通常按目的行为所涉的重罪(即诈骗罪)一罪论处,不再数罪并罚。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必须坚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借款合同、婚约承诺等民事法律行为的外观,对行为的欺诈本质、非法占有目的及社会危害进行实质性审查,避免以民事调解、债务纠纷等形式掩盖刑事犯罪。
结语
面对日益复杂的婚恋诈骗犯罪,司法者既需恪守刑法谦抑,尊重私法自治的边界,防止公权过度介入情感与经济纠纷;更需炼就一双“慧眼”,善于运用实质审查方法,从行为人精心编织的情感迷网与民事表象中,精准辨识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内核。唯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标准,并深刻把握此类犯罪的行为规律,方能做到不枉不纵,有效维护公民财产安全与社会诚信基石。
汤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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