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京03民终19529号
问: 恋爱期间,一方多次向另一方大额转账用于购买房产,双方未签订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分手后,转账方持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要求返还,收款方抗辩称款项系双方共同投资购房。法院如何认定款项性质?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 本案中,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投资购房的合意,且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在原告催款时未否认欠款,反而提出以房抵债或待房屋出售后还款,该行为构成对借款事实的认可。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判决对恋爱期间特殊身份关系中资金往来的性质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及事后沟通记录的证据效力作出了清晰的司法界定。本文严格依据判决书原文,重点解析证据审查逻辑与“本院认为”部分说理脉络。
案件基本事实
判决书载明,赵某2与赵某1曾为男女朋友关系,于2017年夏天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年底分手。赵某2主张,2018年6月、7月赵某1以买房为由向其借款,其陆续转款给赵某1共计935000元。后赵某1转回478700元(包括人民币371000元及折算人民币107700元的英镑),尚欠456300元未还。赵某2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赵某1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抗辩称:1.款项发生在恋爱关系期间,系双方共同投资购买惠州房产,并非个人借款;2.双方曾一同前往看房,赵某2对购房事宜完全知情;3.恋爱期间双方存在大量特殊含义金额转账(如520元),经济往来频繁,财产混同特征明显;4.赵某2故意隐瞒其已离婚并育有一子、无业及沉迷网络赌博等重要事实,而赵某1收入稳定,无借款需求。
为证明其主张,赵某2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与赵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赵某1提交了双方照片、特殊含义金额转账记录、出行购买机票住宿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并在二审期间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交携程订单记录等。
证据审查与认定
本案的核心证据为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记录。一审及二审法院围绕款项性质的认定展开了严密的证据审查。
一、关于借贷合意的认定
赵某1上诉主张,双方之间缺乏借贷合意,款项系共同投资购房。对此,一审法院详细阐述了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审查意见:
“赵某2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赵某1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赵某1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赵某1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赵某2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进一步审查了双方证据:
“赵某1虽抗辩上述款项发生在二人恋爱关系期间,系二人共同投资买房,但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显示赵某2对此认可,反而显示赵某2在微信中明确否认并反驳了赵某1关于二人共同投资买房的说法。赵某1虽抗辩二人恋爱期间财产混同,但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
二审法院对赵某1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审查:
“赵某1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池某的证人证言……证据二,携程的订单记录以及出票记录……证据三,微信支付转账凭证……证据四,照片……赵某2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四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法院经审查后认定:
“赵某1并未就双方具有共同投资购房合意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二、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认定
双方2022年10月18日至10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本案认定的关键。记录显示:
“赵某2:那房子你是现在已经挂着卖了吗,是吗。赵某1:没有,明年年底才能卖,现在没有资格卖。……赵某2:我只希望你能尽快把钱还我还有希望你能给我签一个条……赵某1:要么现在写手续把房子给你,钱是没有。……赵某1:所以只能等着房子解套,你现在逼我有用吗,当初那钱也是用来买房子的,所以现在你要回去,只能给你房子,房子亏的钱怎么算,房子每年的利息又怎么算,合伙投资,不是你说撤资就撤资的。赵某2:你真有意思!你那会什么时候和我说过合伙投资了。赵某1:买房不就是投资吗。赵某2:你买房子,是我是支持你,但是咱俩没有说过共同投资买这房子,这是事实。还有买了这房子,我跟你说,咱俩写过东西共同投资买房子的事儿吗?说你要挣钱了,你得分我多少?我跟你要过吗?跟你说过吗?没有吧,我一直就说把那个我借给你钱,然后剩下的你还给我,对吧?赵某1:买房你同意了啊,现在说什么都没有用。”
法院对该证据的审查意见为:
“根据2022年10月18日至10月20日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在赵某2提出‘希望你能多多少少先还我点’时,赵某1回复‘要么现在写手续把房子给你,钱是没有’,赵某1并未否认欠款,结合双方沟通记录和赵某1购买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等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具有借款合意、赵某1欲以房屋出售款还款或以房抵账。”
法院裁判理由(本院认为)
本案的二审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争议焦点进行了系统说理。
关于借贷关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履行。
“本案中,赵某2依据其于2018年6月、7月向赵某1转账935000元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赵某1抗辩上述款项发生在二人恋爱关系期间,系二人共同投资买房,但其并未就双方具有共同投资购房合意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
“根据2022年10月18日至10月20日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在赵某2提出‘希望你能多多少少先还我点’时,赵某1回复‘要么现在写手续把房子给你,钱是没有’,赵某1并未否认欠款,结合双方沟通记录和赵某1购买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等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具有借款合意、赵某1欲以房屋出售款还款或以房抵账。赵某2关于赵某1向其借款购房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利息的认定。
“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时间,赵某2可以催告赵某1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赵某2以起诉的方式要求赵某1偿还借款456300元并支付该456300元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3月15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赵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44.5元,由赵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