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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1: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和开销,算彩礼吗?

  • 2026-10-13 03:36:32
Q111: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和开销,算彩礼吗?
01
案情引入
CASE INTRODUCTION
建国与莉莉相识恋爱,之后莉莉搬入建国家中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也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半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在恋爱和同居期间,建国为了表达爱意,多次向莉莉微信转账,总计金额约8万元,其中包括多笔“520元”转账。此外,莉莉也曾向建国转账数千元,并承担了部分家庭日常开支。分手后,建国认为自己支出的这8万元属于彩礼,起诉要求莉莉全额返还。
DIALOGUE REPLAY
当事人莉莉
邹律师,前男友要我还他恋爱时转的8万,说算彩礼,我得还吗?
邹茜雯律师
别着急,首先要看这些钱不算彩礼,且如果你们互有支出,共同消耗的部分无需返还。
当事人莉莉
我也承担过家用,这对我有利吗?
邹茜雯律师
是的,男女双方在恋爱和同居期间的共同混同支出,法院可能不支持返还。
02
法律分析
LEGAL ANALYSIS
一、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
彩礼通常是指依据当地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财物。而恋爱期间的吃喝玩乐、日常用品购买等支出,更多是为了增进感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建国给莉莉的转账多用于共同生活开销,不具备彩礼的特定形式和目的。
二、特殊含义转账通常视为一般赠与
在司法实践中,像“520”、“1314”这样具有特定情感含义的小额转账,被普遍视为恋爱期间的情谊表达。
法院倾向于认定这类转账是为了维系和表达感情的无偿赠与,而非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除非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借贷凭证或附带条件的说明,否则在恋爱关系结束时,给付方要求返还此类“表达爱意”的款项,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三、共同生活期间的混同支出不予返还
当双方进入同居状态,资金往来可能会因为共同生活而混同。
在本案中,莉莉也存在向建国转账、购买衣物等支出行为,说明并非建国单方付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认定这些资金流转属于双方共同生活的互助与消耗。既然这笔钱已经花在了“过日子”上,被要求返还的概率将会降低。
03
律师建议
LAWYER'S ADVICE
恋爱期间的复杂财务情况极易引发纠纷,为避免分手后的扯皮,建议参考以下行动指南:
1
转账时应注意金额和备注
对于出资方而言,在进行转账时应注意金额和备注。如果是借款,务必在转账说明中备注“借款”并保留借条;如果是表达爱意,应知晓“520”等特殊金额转账在法律上大概率无法追回。
2
妥善保存支出凭证
对于接收方而言,应当妥善保存自己在恋爱期间为共同生活支出的凭证(如购物记录、水电费缴纳记录),以便在面临对方不合理的返还诉求时,证明双方存在互有往来的共同消费事实。
3
理性区分款项性质
面对分手后的索赔诉求,应当理性区分款项性质。对于明确属于共同生活消耗(如吃饭、旅游、房租)的费用,可以主张其消费属性,拒绝将其混淆为彩礼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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