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家事纠纷里的“重灾区”,高额彩礼引发的纠纷真的不少,甚至有些家庭因为彩礼因婚致贫。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什么的规定?
彩礼本是历史悠久的民间习俗,但攀比之风带来的高额彩礼,既造成给付彩礼的一方家庭背上沉重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纠纷隐患,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六年对治理高额彩礼提出工作要求。最高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移风易俗的决策部署,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规定》),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这规定的核心精神就是一句话:“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彩礼规定》明确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关于什么钱算彩礼,什么不算,也作了明确界定。像节假日发的520红包、买的衣服包包这种表达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都不属于彩礼。彩礼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既然是附条件赠与
如果婚没结成,或者结了又马上离了
这彩礼到底退不退?退多少?
以前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第一,双方没办结婚登记的;
第二,办了登记但确实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第三,婚前给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要求以离婚为前提。但实践中,很多情况是双方办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或者没办登记但共同生活了,这些情况怎么处理?2024年出台的新司法解释就补上了这个空白。
《彩礼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做了补充:第一种情况: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般不支持返还。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判决按比例返还。第二种情况:双方没办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了。法院同样要根据上述的实际使用、孕育情况、同居时间长短等,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这个规定的核心是“公平原则”。彩礼的本质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缔结婚姻并长期共同生活,如果条件没完全实现,比如结婚后没几天就离婚,或者没领证但同居时间很短,却收取了高额彩礼,就可能造成双方利益失衡,法律就要介入调整,既保护给付方的合法权益,也兼顾接收方的实际情况。
案例一: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2022)豫04民终1631号
李某某(男)与华某某(女)2018年相识,2019年2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2020年6月生了一个儿子。2021年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男方李某某给了女方华某某彩礼款16万元。后来双方感情破裂,2022年8月分居了。男方就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80%的彩礼,也就是12万8千元。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没领证,但从2019年开始共同生活,办了民间婚礼,最关键的是,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一个孩子,孩子都两岁了。在这个过程中,女方付出了生育代价,且共同生活必然因日常消费、抚养孩子产生费用。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养育子女后,男方还要求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不公平。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男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分钱都不用退。
案例二:四川古蔺((2025)川0525民初6551号)的案件
原告男方支付了8万元彩礼给被告女方。双方没领证,但曾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同居期间女方甚至还是未成年。男方起诉要求返还8万彩礼及利息、律师费。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共同育有一子、且同居期间女方未成年,彩礼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耗等因素,不支持返还请求。裁判结果是法院驳回男方诉求。这个案例进一步明确,对于未登记但共同生活且育有子女的情况,彩礼已实际消耗在家庭生活和子女抚养上,要求返还不符合公平原则,这也提醒大家,婚姻家庭中,女性的生育、抚养付出会被法律充分考量,保障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财产权益
这两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并孕育子女”情况下的彩礼处理规则。婚姻不仅是一纸证书,更是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体。在女方已经付出了同居、生育等重大人生沉没成本,且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消耗的情况下,法律坚决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女方既付出了青春和身体,最后还要承担退还彩礼的经济负担。这体现了法律对事实婚姻状态下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
案例三: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男女双方刚刚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一直处于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极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都没有形成一致规划,没有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男方给付了高额彩礼,不久两人闹翻要离婚,男方要求退彩礼。
法院认为,虽然领了证,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实质上并未实现结婚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但考虑到领证及短暂同居毕竟对女方造成了影响,且双方有共同消费,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法院判决女方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
案例四:四川南充((2025)川13民终3236号)
男女双方2022年订婚,2023年7月办婚礼,没办结婚证。男方给了210,587元的彩礼和礼金。没多久感情破裂解除婚约,男方起诉退钱。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没领证且共同生活时间非常有限,并没有达到真正缔结婚姻的目的。在扣除女方的嫁妆、改口费及实际消耗后,酌定女方返还男方12万婚约财产及5000元借款。
这两个“闪婚闪离”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准确把握了彩礼“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本质属性。当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未形成稳定家庭时,彩礼的目的并未实现。如果不予返还或全额不返还,对于倾尽全家积蓄给付高额彩礼的男方而言极为不公,甚至可能导致其家庭因婚致贫。司法裁判通过“酌情按比例返还”,妥善平衡了男女双方的利益,既认可了短暂婚姻对女方的影响,又防止了借婚姻敛财的乱象,彰显了公平正义。
那对于女性朋友来说
遇到彩礼纠纷该注意什么
首先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彩礼给付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收条等,证明彩礼的数额和给付情况;其次要记录共同生活的证据,比如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明共同生活时长和家庭支出情况;如果彩礼用于购买嫁妆、家庭生活用品,也要保留好购物凭证,证明彩礼的实际使用去向。这些证据能帮助法院准确判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谈恋爱的时候,男朋友经常发红包,520啊,1314啊,或者转账买包包。结果分手了,男方翻脸无情,拿出一沓转账记录去法院起诉,说这些钱都是“借款”,要求女方全部还钱!遇到这种事,女孩们该怎么办?恋爱期间转的钱,到底还不还?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发生钱款往来,分手后一旦对簿公堂,法官会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转款的定性进行判断。
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倾向:金额小偏赠与,金额大偏借贷。
什么叫小额?比如,520元、521元、1314元,这种有着特定谐音“我爱你”、“一生一世”的转账,或者备注了“情人节快乐”、“请你喝奶茶”、“买件新衣服”的,这就是典型的一般赠与。这种钱是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属于无条件赠与,一旦交付即生效。
即便双方分手,男方也无权要求返还。但如果是大额的,比如几万、十几万甚至更多,如果没有特殊含义的备注,也没有用于双方共同吃喝旅游的消费凭证,法院多数会认定为借贷关系,或者叫“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是借贷,女方是必须要还的。
案例一:周某与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鄂01民终1851号
周某和闸某谈恋爱,交往了短短5个月。这5个月里,周某向闸某疯狂转账,多达几十笔,累计金额高达327,631元。后来两人分手,周某起诉闸某,说这32万全是借款,要求连本带利还回来。闸某抗辩说,这是恋爱期间的赠与和共同生活消费,坚决不还。
采用分类处理法,法院把这几十笔转账分成了两类: 第一类:带有“520”、“1314”、“999”等特殊金额的,结合双方微信聊天中“一起长长久久”等语境,认定为恋爱赠与,不用还。另外,单笔低于10000元的“相对小额”转款,因为两人当时关系亲密,经常一起吃饭约会购物,消费水平不低,视为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这部分也不用还。第二类:单笔超过10000元的整数大额转账。法院认为,两人特定关系才5个月,男方转账高达32万,女方说全都是赠与或者共同生活消费,显然违背了常理。因此,对于其中无特殊意义且超过1万元的6笔大额转账,合计224,600元,法院认定为周某出借给闸女士的借款,判决闸某必须返还这22.46万元。
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非常突出。它为恋爱期间财产纠纷的裁判提供了一把“标尺”。它明确界定了“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与“大额资金借贷”的界限,既尊重了恋爱期间正常的情感交往和消费习惯,保护了接收方不被恶意追债;同时又维护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防止一方利用恋爱关系非法侵占他人大额财产。 在这里我也要特别提醒各位女性朋友:恋爱期间一定要保持清醒!对于男方无故转来的大额资金,如果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不要随便接收,更不要用于个人挥霍。如果确实是借款,最好写明借条;如果是对方给的零花钱,最好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恋爱讲感情,但金钱往来也要留个心眼。
这里还要提醒女性朋友,不要误以为“恋爱期间收的钱都不用还”。如果男方能证明大额转账是借贷,比如有借条、聊天记录里明确提到“借钱”“以后还”,或者转账时标注“借款”,那么即便在恋爱期间,也需要返还。
在网络时代,还有一种极其恶劣的情况——婚恋诈骗。有些人打着谈恋爱、结婚的幌子,实际上是盯着你的钱袋子。德阳市妇联也多次在维权宣传中提到,女性朋友一定要警惕“杀猪盘”。在司法实践中,婚恋诈骗现在有哪些新特点?
案例一:黄苏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妇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之二)。
2011年10月,被告人黄苏安用虚构的“美籍华人”身份,在某知名婚恋网站上注册了账号,结识了被害人谢女士。交往过程中,黄苏安表现得多金又体贴,迅速博取了谢女士的信任。随后,黄苏安开始“下套”了。他谎称自己所在的机构要启动“巴拿马运河航线投资项目”,回报率是本金的6倍!但门槛要110万美金(折合当时人民币705万)。他还忽悠谢女士,说只要投资,元旦前除了本金,还能额外拿到1800万的回报。谢女士陷入了“爱情”与“暴富”的双重幻觉中,深信不疑。她先转了5万,随后向别人高息借款200万,再向亲友借了490万,加上自己积蓄10万,东拼西凑凑齐了705万,全部交给了黄苏安。最后发现被骗报警,虽然警方全力侦查追回了335万赃款,但谢女士依然背负了巨额债务。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苏安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频发的“骗彩礼”诈骗。((2020)粤1581刑初864号)
被告人余穗芳等人组成了一个专业的诈骗团伙。他们分工明确,有人假扮“出嫁女”,有人充当“媒人”、“女方亲属”。2018年期间,他们以相亲结婚为幌子,专挑福建、江西等地的大龄男青年下手。相亲成功后,就索要高额“彩礼”。得手之后,假新娘要么只跟男方同居几天就借故逃跑,要么领了证后伺机跑路,从此人间蒸发。余穗芳个人分得赃款近19万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法院认定,余穗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相亲结婚事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这两起刑事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向全社会鲜明“亮剑”,展示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以婚恋、彩礼为名实施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案例八警示我们,虚假的精英人设往往是诈骗的温床;案例九则提醒我们,短时间内的“闪婚”并索取高额彩礼,很可能是一个精心布置的陷阱。 当事人以索要彩礼或恋爱投资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不仅要退赔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这也给我们广大女性(当然也包括男性)提了个醒:婚恋交友需要谨慎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在未确定对方底细前,绝不轻易付出巨额钱财!记住一句话:只要没见过面,或者刚认识没多久就带你“投资理财”、“稳赚不赔”的,100%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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