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赠与是赠与方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恋爱期间,如果赠与方的目的是为了与另一方缔结婚姻关系,则是附条件的赠与,婚姻关系成功缔结后,视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生效;若双方未成功缔结婚姻关系,视为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不生效,赠与方可要求撤销赠与,主张受赠方返还赠与财物。
一般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大额转账,赠与方可主张撤销该大额转账,要求返还赠与财物,但是否构成大额转账需要结合双方的收入水平、日常消费水平、当地的经济水平进行综合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若该赠与属于彩礼的范围,双方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主张返还赠与。
此外,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通常会出现赠与对方价值较高的财物,如黄金首饰、奢侈品、房产、车子等,这些物品价格高昂、消费频率低,同时具有较强的感情与符号属性,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通常在具有特殊意义之际,才会进行消费,具体在婚恋爱中则通常表现为订婚、结婚之际,或者以彩礼的方式出现,若该类赠与超过双方收入和消费水平,赠与方有权主张撤销,要求受赠方返还相应的物品或支付对应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