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理过很多刑事案件,它们的判决语言繁复,结构严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依据,体现了现代我国以程序正义为主导的刑事法律程序;
而今天我们要回溯的这一份是距今2222年前的汉代奏谳,它文字简练,却同样结构清晰,依据的是《二年律令》与过往判例,而奏谳是什么呢?
奏谳是汉代司法制度中最核心的程序性制度,是地方司法机关遇到疑难案件时,向上级机关逐级请示定罪量刑的司法程序。
这份古老的奏谳来自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竹简,记录着一个发生在汉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的"偷渡案"。案件的主角是一位名叫"阑"的齐国狱史和一位叫"南"的女子。他们因为爱情触碰了当时最敏感的政治红线,而对他们的审判竟涉及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汉初法律体系的精妙设计,甚至暗含了2000多年后我们仍在探讨的"主观故意与过失"的刑法原则以及成文法和判例法孰优孰劣的讨论。
这不仅仅是一场古代的"恋爱脑"悲剧,更是我们理解汉代法律与政治生态的一把钥匙。
历史坐标:大汉初立的暗流涌动
要读懂这个案件,我们必须回到那个风云激荡的时代。
公元前206年,原沛县著名刀枪炮刘邦攻入关中,秦王子婴投降,秦朝灭亡。
随后,项羽在鸿门宴后打破秦始皇推行的郡县制,重新分封了十八位诸侯。刘邦被封为汉王,改元为汉元年。
汉五年(公元前202年),刘邦击败项羽后称帝,此时的他面对这庞大的帝国陷入了两难:是要继续楚的分封还是恢复秦的郡县呢?
刘邦很机智地吸取了秦楚的教训,推行"郡国并行制"——中央直接管辖的郡县与分封的诸侯国并存,他分封了8位异姓王、9位同姓王,试图用"各退一步"式的统治方式稳定政权。
可这一制度也未初创的汉政权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中央直辖区域税赋不足,力量薄弱,诸侯国却可能因人口增长、经济发展而坐大。在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时代,人口是最核心的资源,若任由人口从中央辖区流向诸侯国,后果不堪设想。
与本案同时发生的代国陈豨叛乱就是典型的例证,说到陈豨大家可能不熟悉,但他的叛乱直接导致了淮阴侯韩信被清算,这个大家就很熟悉了。
于是,汉高祖刘邦颁布了一条严厉法令:"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禁止中央辖区的人口以一切手段擅自迁徙至诸侯国,包括禁止诸侯国招揽、游说、藏匿中央辖区人口,禁止个人自行迁徙、与诸侯国人通婚等。以上的一切行为都属于犯罪,都在当时的刑事法律评价的范围之内。
时间来到汉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此时西汉建立仅五年(刘邦称帝后并未改元),政权尚未稳固,这条法律正被严格执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了"阑携女亡诸侯案"。
案件重现:一场因爱而生的越境行动
案发地点考:胡县今何在?
案件发生地"胡县",汉代时属京城长安管辖,位于函谷关内,是东出长安的必经之路。如今,它的遗址位于河南省灵宝市(黑水变蛋很有名)境内。函谷关作为连接关中与关东的战略要地,是刘邦控制诸侯国的重要关口。任何从此地出关的人,都会受到严格审查。
案发经过:病号服下的秘密
七月初三,胡县县丞熹正在处理日常政务,门吏突然禀报:一位自称从长安回齐国述职的齐国狱史手持大夫虞的通行证,要求出关前往临淄(今山东淄博)。例行安检时,兵丁发现车内并无大夫虞,只有一个身着病号服的妇人。疑点重重,人车俱被扣下。
审讯中,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女子名"南",是被中央强制迁徙到长安的齐国田氏后人,田氏代齐后田氏成为了战国时期的原齐国王族。本案中所提到的齐国已经不是战国时的齐国了,此时的齐国是刘邦的庶长子刘肥的齐国。
那么,阑作为齐国官吏,奉中央的命令护送一批移民从临淄到长安,在漫长的旅途中,阑与南日久生情,结为夫妻,完成任务后,阑要返回临淄述职,不忍与新婚妻子分离,便策划了一场偷渡:让南装病藏在车内,盗用大夫虞的通行证,谎称车内是病中的大夫虞,企图蒙混过关。
一个汉代的"恋爱脑",就这样踩上了政治红线。
法律解码:汉初的刑法体系
县丞熹面对此案,内心颇为纠结,这不仅仅是一对男女的私情,更触及了中央与诸侯国之间的人口争夺敏感神经。他需要在汉初复杂的法律体系中,找出适当的判罚依据。
《二年律令》:汉初法典的重现
本案适用的法律主要来自《二年律令》,这是1983年从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珍贵文献,它是在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编纂的汉初法律汇编,聪明的你一定发现了问题,吕后时期编篡的法律怎么会被十几年前的案件援引呢?
好问题!
《二年律令》是一部汉初的法律汇编,虽然比本案晚了11年,但学者们普遍认为它保存了汉初法律的原貌,可作为研究此案的可靠依据,就是把汉初的大小法律一起打了个包。
“亡之诸侯”罪:人口管制的法律武器
针对南的行为,县丞熹考虑适用《二年律令·亡律》的规定:"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官吏或平民逃亡满一年判处耐刑(剃去须发),不满一年则判系城旦舂(带枷锁服劳役)。
这里需要解释汉代的刑罚体系。"城旦舂"是汉代常见的一种徒刑,分为:
完城旦舂:保留须发,仅服劳役
系城旦舂:带着枷锁服劳役
刑城旦舂:附加肉刑或耻辱刑,如:
黥城旦舂:面部刺字后服劳役
劓城旦舂:割鼻后服劳役
斩趾城旦舂:砍脚后服劳役
髡钳城旦舂:剃发戴铁颈钳服劳役
“城旦”针对男性犯人(字面意为早晨筑城),“舂”针对女性犯人(从事舂米或织布等较轻劳动)。在汉高祖时期,城旦舂刑期不固定,可能是五年、六年,甚至终身,也可以通过赎买获得减免。
主观故意与过失:两千年前的刑法原则
令人惊讶的是,县丞熹在审讯中特别关注阑的主观心态,在文书中写道:阑虽不故来,而实诱汉民之齐国,用现在的法言法语来说就是阑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却实施了犯罪行为,这表明了汉代法律已区分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称“端”)与过失(称“不端”)。
这一原则源自秦代,汉承秦制便予以保留,它与现代刑法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理念惊人地相似。
审判困境:从县丞到廷尉的司法接力
县丞熹对如何判决阑犯了难,阑是齐国官吏,回齐国述职带家属看似合理,但南作为被强制迁移至中央辖区的人,依法不得擅自返回原籍,而且阑作为主管刑事工作的狱史应对法律更为了解。阑的行为算不算引诱?是情难自禁,还是知法犯法?这些复杂的考量让县丞熹难以决断。
于是,他采取了汉代地方官常见的做法:将疑难案件转交给邻县"会诊"。
邻县的两个方案
邻县经过商议,提出了两个判决方案:
方案一:"当以奸及匿黥舂罪"
·指控阑犯有强奸罪("奸")与藏匿罪
·依据《二年律令·杂律》:"强与人奸者,腐以为宫隶臣"——强奸者处以腐刑(宫刑),沦为官府劳役犯
·同时依据《二年律令·亡律》:"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藏匿罪犯者与被藏匿者同罪
·此方案量刑极重,阑不仅会面部刺字服劳役,还可能失去“亲爱牛牛“的风险。
方案二:"从诸侯来诱论"
·参考先例:"人婢清助赵邯郸城,已即亡,从兄赵地,以亡之诸侯论"
·指一名叫"清"的奴婢被派往邯郸城工作,任务完成后随兄长留在了赵国地界,按"亡之诸侯"罪论处
·量刑相对较轻,仅判处耐刑或城旦舂
值得注意的是,邻县在方案二中引用了过往判例,这反映了秦汉时期"决事比"制度的存在——官员可以援引相似案例作为判决依据。这种做法与现代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相似之处,但与现代中国"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司法制度不同。今天,我国法官可参考最高法院、省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但不能直接以判例作为裁判依据。
中央定夺:廷尉的最终裁决
面对两个差异巨大的方案,县丞熹的"选择困难症"又犯了,这一南一北、一重一轻的判决方案让他还是无从下手,于是他启动了奏谳程序——向中央求援,交由廷尉裁决。
汉代的廷尉相当于现代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位列"九卿"之一,也有观点认为廷尉这个官制来源于军队。当时廷尉职位空缺,由太仆(掌管皇帝车马仪仗及全国马政的高官)不害代行其职。
令人惊叹的是,从地方上报到中央裁决,仅用了一个月时间。八月初五,代理廷尉不害给出批复:"阑当黥为城旦,它如律令"——判处阑面部刺字(黥刑)并服城旦劳役,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这一判决介于邻县提出的两个方案之间:既不是最重的腐刑,也不是较轻的耐刑,而是选择了中等程度的黥城旦舂,判决并未明确阑的具体罪名,给后世留下了解读的空间,有学者认为是"亡之诸侯"罪,也有认为是"诈伪"罪(伪造通行证),或数罪并罚但取其重者。
六、古今对话:汉代法律的现代回响
当我们站在21世纪回望这个2222年前的案件,会发现许多意想不到的共鸣:
主观要件的古今相通
如前所述,县丞熹对阑"虽不故来,而实诱"的判断,体现了汉代对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视,这一原则在现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得到继承,如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人口流动管控的历史延续
汉初禁止"亡之诸侯",与当代国家对人口流动的管理(如户籍制度、出入境管控)有着功能上的相似性,都是出于维护政权稳定、平衡地区发展的考虑,不同的是,现代法治理念更加强调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司法裁量权的永恒命题
代理廷尉不害在判决中没有明确阑的具体罪名,只给出刑罚结果,展现了当时司法官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与现代司法强调"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有所不同,但也提醒我们:法律条文永远无法穷尽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定的裁量空间不可避免。
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汉初司法系统从地方到中央的高效运转值得肯定,但这种效率是否以牺牲充分审理为代价?现代司法更加强调"正当程序"原则,有时会牺牲部分效率以保障公正,如何在二者间取得平衡,仍是当代司法改革的课题。
尾声:小人物在历史长河中的悲欢
当代理廷尉的批文下达,阑与南的命运已定,阑将面部刺字,戴着枷锁修筑城墙或从事其他苦役,南也将面临相应的处罚。他们的爱情故事,在历史的宏大叙事中,不过是一个小小的逗点。
也正是这些小人物的悲欢离合,构成了历史的真实肌理,阑和南或许不知道,他们的故事会穿越2222年的时光,成为我们理解汉代法律与社会的一面镜子。
在口罩期间,当我们被限制在家门之内,或许能体会到那种因一纸法规而无法自由行动的无奈;当我们为异地恋而奔波,或许能理解阑为何甘冒大险带南回齐国,历史的循环与人性的恒常,总在不经意间显露痕迹。
今天,我们作为有、新一代的法律工作者,若能从这些古老的案例中汲取智慧,既保持法律的严谨与公正,又不失对人性的体察与温度,或许才是对历史最好的致敬。
两千年的时光悄然流逝,似隙中驹、石中火、梦中身,但法律背后的人性思考,永远鲜活如初。
本文史料主要来源于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奏谳书》及《二年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