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伟与小月于2019年相识恋爱,小伟在2022年1月通过微信向小月转账8万元。2022年1月底小伟与小月举办了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2022年5月小月提出分手。小伟起诉小月请求返还彩礼,小月辩称,双方互有微信转账,该8万元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伟与小月之间虽互有资金往来,但根据转账方式、转账时间、转账金额来看,上述8万元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支付性质有明显区别,应认定为小伟为缔结婚姻向小月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条件未成就,应由小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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