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妥善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既要尊重民间善良风俗,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厘清权利义务。
彩礼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通俗是指男女双方或家庭在婚姻缔结过程中,以促成婚姻关系为目的,依据传统习俗给付的财物,彩礼一般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了日常消费性支出的内涵,是指双方为维系感情或共同生活而产生的日常支出,一般是小额的、消耗性的支出。彩礼与消费性支出的核心区别在于,若婚姻未能缔结,原则上彩礼应予返还,而日常消费性支出不能要求对方返还或补偿。
在判断财物能否返还上,核心在于厘清财物性质,关于“彩礼”与“日常消费性支出”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和给付时间、财物用途等方面。
在给付目的方面,彩礼的给付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在情人节、七夕、生日等特殊日子发的红包,或带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具有“表达爱意”“维系感情”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彩礼范畴。
在当地习俗方面,如果按照当地传统习俗,该财物被普遍认为系彩礼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彩礼。
在财物价值方面,应当综合考量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当地一般消费水平等因素,如果单笔转账或累加起来的金额未超出合理标准,则不宜认定为彩礼。
在给付时间方面,如果发生在订婚、提亲等特定场合中,通常认定具有结婚的目的。在资金用途方面,如果该资金用于双方共同消费,属于共同开销,不宜认定为具有“彩礼”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