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问题1:如何判断“以结婚为目的”
(1)赠与财物价值的大小。在恋爱过程中,恋爱双方相互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以取悦对方、增进感情,是很常见的,但在这种情形下,财物的价值一般不会很大。如果恋爱一方给予对方大额价值的财物,尤其是在超出其自身经济能力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其给付财物的目的及背景。比如一方赠与另一方车辆、房屋或用于上述用途的款项的,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认定其具有结婚的目的。
(2)赠与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习俗以及赠与方自身的经济状况。在判断是否具有结婚的目的时,当地的社会习俗及经济发展水平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按照某地的风俗习惯,在恋爱双方结婚之前需要由一方或其父母给付对方一定的财物才能表达结婚的诚意,则这种给付就可以确定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3)赠与的物品是否具有缔结婚姻的含义。依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一方给予对方自己家的传家戒指、项链、手镯,或者为对方购买结婚戒指等其他与缔结婚姻直接关联的物品时,一般也应认定其具有结婚的目的。
(4)给付财物的背景。在判断赠与是否附有结婚的条件时,往往还应考虑给付财物的背景,尤其在恋爱一方的近亲属给付对方相应的大额财物时更应考虑。何时、何地、因何而给付,都会对判断是否具有结婚目的产生影响。一方的近亲属在其恋爱期间赠与另一方大额财物(车辆、房屋、大额红包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认定其具有让恋爱双方结婚的目的。
问题2: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的证明责任
第一,一方赠与另一方车辆、房屋等大额财产或用于上述用途的款项,或者结婚戒指等具有结婚意义的物品或用于上述用途的款项的,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可认定该赠与具有结婚目的。
第二,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价值较大但无法确定其用途或未指向具体用途的,可以推定该赠与具有结婚目的。但受赠方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该财物属于男女日常交往范围或者不具有结婚的目的来推翻该推定。
第三,一方的近亲属在其恋爱期间赠与另一方大额财物的,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可认定其具有促使恋爱双方结婚的目的。
案例:(2026)新29民终6号
法院认为:
关于附条件赠与的认定。赠与分为普通赠与与附条件赠与两种。普通赠与是指一方基于感情表达、增进情谊或日常交往需要,自愿、主动将财物赠与对方,且通常不附加条件或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日常消费、小额红包、表达爱意的礼物、特殊数字金额的赠与等。附条件赠与是“以缔约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恋爱期间财物的给付是否应当返还,需根据赠与目的、转账金额、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法律性质。对于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以及为表达、增进感情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一旦交付,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撤销或要求返还。对于价值较高的物品或大额转账,结合双方沟通内容、给付背景,可以认定系以将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恋爱关系结束,结婚或稳定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目的未实现,接受财物一方应予以返还。本案中,从梁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来看,梁某向罗某发送:“现在的付出是为以后的长久打基础”罗某回复:“我的镯子买好车买好我考虑一下。”可知,梁某是为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为罗某购买手机、黄金手镯,罗某明知梁某目的而接受财物,现二人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梁某关于罗某返还部分财物的主张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