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与施某(女)在2022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郑某在 2022 年 6 月现金支付施某10 万元,同年7月3日通过转账支付施某10万元。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 月,施某提出分手。郑某起诉要求施某返还彩礼,施某辩称,该 20 万元是郑某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她的款项,并非彩礼。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月29日作出(2022)闽0128民初 5080 号民事判决: 施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郑某彩礼 20 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郑某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即于 2022 年 6 月、 7 月分批支付各 10 万元的整笔款项,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因此,郑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与施某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明显更具有合理性。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郑某要求施某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的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办理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实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