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如胶似漆
分手后却要为爱情“买单”
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难道也要算清这笔感情账吗?
2024年8月至2025年4月,王某与花某建立同居恋人关系。恋爱期间,王某为花某购买价值5499元的手机、4139元的黄金项链,并向其转账5000元;王某母亲在2024年春节期间赠与花某6600元。2025年4月,双方因矛盾分手,王某认为上述赠与均是以结婚为目的,遂诉至法院,要求花某返还3万元。
花某辩称,手机是王某赔偿其损坏的原有手机,项链是生日赠礼,转账是致歉款,6600元是节日礼节性馈赠,均属于一般性赠与,不应返还。
恋爱期间一方以增进感情为目的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恋爱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在判断是否超出“日常交往的范畴”时,要结合当事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财物价值、款项金额、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和消费习惯等情况综合判断。
双方恋爱期间王某赠与花某钱物、王某母亲赠与花某6600元,对于较为大额的款项及物品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小额钱物的赠与及共同消费属于一般赠与。本案中所赠与财物的金额虽然并非巨大,但结合双方均无稳定工作、经济条件一般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行为明显超出日常情感维系的合理范畴,蕴含一定的结婚期待,现双方已经结束恋爱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由被告花某返还原告王某15000元。
一审判决后,花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裁判向社会传递清晰价值导向:恋爱可以浪漫,但不可失度;情感可以真挚,但不可失诚;付出可以自愿,但不可无度。健康的婚恋关系,应当建立在相互尊重、真诚相待、理性交往之上,而非单纯以财物多少衡量感情深浅。唯有坚守诚信、秉持善良、懂得感恩与分寸,才能让婚恋回归情感本真,司法不仅明断是非,更守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发布:北京华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