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朱某恋爱期间,陈某陆续为朱某转账7.5万余元,并为其购买5400元的手机。分手后,双方因花费返还问题协商未果,陈某一气之下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差额支出。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但被告朱某因故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经庭审核实,恋爱期间,扣除“520”“1314”等特殊寓意的转账,原告陈某向被告朱某转账1000元以上的大额款项共18笔,合计3万余元;被告向原告大额转账共6笔,合计1.37万元,且转账的款项主要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
该案承办法官并未简单按缺席程序处理,而是秉持“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原则,通过微信主动联系朱某,耐心倾听其诉求与难处。同时,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向双方细致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恋爱期间财物赠与、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区分日常消费、特殊寓意转账与大额支出的法律边界。
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态度有所松动,法官继而一方面劝导原告理性看待情感投入,体谅被告经济状况,适当作出让步;另一方面引导被告正视纠纷,秉持积极诚恳的态度妥善处理恋爱期间经济往来。
经过多轮线上沟通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1.5万元,双方就此了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