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恋时你侬我侬
甜蜜转账传递爱意
分手后形同陌路
恋爱时的花销,到底该怎么算清?
近日,庐江法院金牛法庭受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张先生与王女士从同学发展为恋人,相恋三年后于2023年底分手。心有不甘的张先生,一纸诉状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5万多元,试图为这段已落幕的感情讨一个“说法”。

张先生陈述,其交往期间一直以结婚为目的,承担了日常开销,还多次向王女士转款,可王女士却一再回避结婚话题。如今两人关系彻底破裂,张先生认为案涉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及委托保管款,分手理应返还。
面对张先生的诉求,王女士却有截然不同的说法,直言对方的主张毫无事实依据——张先生说转款是“委托自己保管”,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更重要的是,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资金往来,自己还为对方支付过住院费、护工费、生意货款等,转账总额甚至高于张先生。
承办法官经全面核查后查明,两人恋爱期间的转账十分频繁,且多数没有备注用途,无法准确区分款项性质。结合证据显示,王女士的转款总额更高,张先生仅凭部分转款记录主张返还5万多元,无事实与法律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张先生最终也坦然接受了这份判决和这段感情的结束。

情侣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若为表达感情的日常赠与,如红包、礼物等,一般视为无偿赠与,不宜在分手后反悔追索。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转账时应备注用途、留存凭证,避免感情结束后陷入经济纠纷,这既是对彼此负责,也是对法律的尊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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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庐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