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王女士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人从同学发展为恋人,相恋三年后于2023年年底分手。张先生感怀,自己在这段感情上投入较多精力与金钱,故,一纸诉状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十万余元。
张先生陈述,其一直以结婚为目的,承担了日常开销,多次向王女士转款,但王女士始终回避结婚话题。现两人分手,张先生认为上述款项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及委托保管,分手理应归还。
王女士陈述与之截然不同,认为保管款项没有证据,且,双方恋爱期间资金往来频繁,王女士转账总额竟高于张先生。
经法官查明,双方恋爱期间转账频繁,多数没有备注用途,无法区分款项性质,且王女士转账金额更高,张先生仅凭部分转款记录主张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