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观点
恋爱期间为主播恋人进行的大额打赏,若并非单纯的粉丝互动,而是以缔结婚姻为核心目的,且金额显著超出正常交往限度,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婚姻目的落空后,接受方应结合实际获益、双方过错、同居情况等因素酌情返还,普通小额特殊含义转账及共同生活开支则不予返还。
二、基本案情
原告大帅与网络主播小美经直播平台相识,2020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大帅为提升小美直播间人气、维系恋爱关系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多个直播平台为小美累计打赏200余万元,另通过银行、微信转账70余万元,甚至出售了名下唯一住房。
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大帅以涉案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且自身陷入经济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全部款项。小美则抗辩,大帅的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不符合赠与撤销条件,且涉案款项多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拒绝返还。
三、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判令小美向大帅返还共计80余万元,其中转账部分扣除特殊含义金额并抵销往来后返还18万余元,直播打赏部分结合小美实际获益酌情返还70万余元。
小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五、法律逻辑
1. 恋爱期间财物给付应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小额合理财物给付属无偿一般赠与,交付后即生效;大额财物给付若暗含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愿望,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赠与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人可主张返还。
2. 突破网络消费外观,认定真实法律关系:普通用户对主播的打赏,是接受直播服务、获取精神愉悦的消费行为,一般不予返还;但本案中,打赏发生在恋爱同居关系中,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明确,打赏金额远超普通粉丝互动范畴,并非单纯消费,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3. 返还金额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转账部分扣除“520”“1314”等小额特殊含义金额,打赏部分结合主播在平台的实际抽成获益、赠与人自身过错认定返还数额,同居期间的日常共同开支,双方均无权主张返还。
4. 附条件赠与的条件落空,接受方无继续占有依据:本案中双方最终分手,缔结婚姻的赠与条件未成就,小美继续占有大帅的大额财物缺乏法律与道德基础,理应予以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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