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与转化型民间借贷概念的差异
实务中看见借条/欠条,大多认为是民间借贷。何为民间借贷?法律上将其解释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通俗解释:张三将自己的钱借给了李四,李四到期需要还钱。这个事实在法律上属于“民间借贷”,若李四到期未还,张三拟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他们之间的纠纷案由就是“民间借贷纠纷”。当然也可将上述事实看作是“借款合同”,张三与李四之间形成了一份“借款合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民间借贷纠纷”列为“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下的子案由。
那分手时的借条/欠条能按照民间借贷来看待吗?实务中一般将当事人之间原本存在侵权、合伙、建设工程合同、合作投资、恋爱关系等非民间借贷性质的基础法律关系,因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将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债务作为借款进行确认的情形认定为转化型民间借贷。(定义来源于中国应用法学张钰所著《“转化型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思路》)
2.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案件管辖即原告需要向哪里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系民事领域一般管辖原则,即张三是A县人,李四是B县人,张三告李四,需要到李四住所地的B县法院去提起诉讼。
而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依法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可“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即张三可以直接在自己的住所地A县法院去提起诉讼,无需再去B县法院。同样转化型民间借贷也可以选择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2021】最高法民辖4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观点)
3.法院会如何审理?
传统民间借贷的审理,人民法院会重点审查“借款”是否已经由出借人交付给借款人。而对于转化型民间借贷,并不具备出借人将借款交付借款人的情形,因此转化型民间借贷的成立不以“交付”作为必要前提。对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转化型民间借贷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动态平衡,其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拟制。因实际债权债务产生的过程中并不具备出借人将借款交付贷款人的情形,转化型民间借贷本质上并不符合借款合同实践性的特质。但为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债权债务后经和解等方式转化为借贷的案件直接按照民间借贷的审理思路进行裁判。”
4.对于审理转化型民间借贷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该观点也是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为:
(1)原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因转化型民间借贷多由其他法律关系转化而来,为规避当事人双方通过伪造原债权债务关系并借用民间借贷诉讼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况的发生,应当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
(2)当事人双方对于将原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的合意明确。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见解,转化型民间借贷系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将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本不当然属于借款的欠款转化为借款,而法律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将此类纠纷纳入民间借贷纠纷范畴。因此,当事人双方对于将原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明确的处分合意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处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予以尊重认可。
(3)转化型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以“交付”为前提。如前所述,转化型民间借贷多由其他法律关系转化而来,不存在一般民间借贷所要求的标的物交付行为。故被告以借款未实际交付为由抗辩借贷关系不成立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4)转化行为本身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较为典型的情形为将股东出资款转化为公司对股东的借款。即便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但当事人将之转化为民间借贷的行为可能侵害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故所达成的转化结算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