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25)豫民申5950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述:再审申请人车某因不服二审判决,主张其与被申请人屈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8万元借贷关系,款项系恋爱期间屈某自愿赠与。屈某则提交借条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主张该8万元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双方未结婚且车某曾出具借条及承诺还款,故应返还。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案涉8万元转账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且在车某表达结婚意图之后,数额较大,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结合车某事后出具借条并在微信中多次表示愿意还款的意思表示,二审判决车某偿还该8万元并无不当,故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例2:(2025)赣民申2677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述:唐某申请再审,主张雷某甲赠与的房屋(价值90余万元)并非以结婚为前提,属于一般赠与。雷某甲则主张该赠与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赠与,因双方未缔结婚姻,条件成就,唐某应返还房屋。
裁判观点:法院审查认为,双方通过婚恋平台相识,恋爱期间曾谈及婚嫁,结合购房款全部由雷某甲支付等情况,可以认定该房屋赠与系附有“双方缔结婚姻”之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婚姻目的未能实现,解除条件成就,唐某应配合将房屋所有权登记恢复至雷某甲名下,故驳回唐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3:(2025)粤民申1625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4:(2025)渝民申3042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述:杨某春申请再审,主张杨某宜在恋爱期间向其转账的110438元属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或一般赠与。杨某宜则称该笔大额转账是用于杨某春偿还婚前房屋债务,以便婚后共同居住,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该笔11万余元的转账数额巨大,明显超出恋爱期间一般性消费范畴。结合双方曾讨论结婚事宜,以及杨某宜关于款项用途的陈述具有合理性,认定该转账系“以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望而作的赠与”,即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杨某春应予返还,故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例5:(2025)皖民申2200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6:(2024)鄂民申9259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述:张某某对二审判决胡某某的返还金额不服,申请再审,主张其恋爱期间向胡某某的所有转账均应返还。
裁判观点:法院采用了区分原则进行认定。对于明显超出张某某收入水平、数额较大的转账(如3万元、2.2万元),认定为暗含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胡某某应予返还。对于小额、且在聊天记录中明确为“买吃的”、“买衣服”等日常消费的转账,则认定为维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不予返还。故二审判决的返还金额适当,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7:(2025)陕民申720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述:钟娜娜申请再审,主张崔庄在恋爱期间赠与的宝马汽车首付款13.6万余元及其他大额款项属于无条件的赠与。崔庄则认为该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崔庄支付的车辆首付款等大额开销,价值显著超出一般恋爱消费,可推定其背后附有建立稳定关系或缔结婚姻的条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赠与目的落空,崔庄有权要求返还。二审法院结合双方账务往来差额酌情判定钟娜娜返还34万元,处理适当,故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例8:(2025)辽民申7354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