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幌索财 12 万,这种 “恋爱” 法律不保护!
最高法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告诉你,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婚恋关系中,赠与财物本是增进感情的美好举动,但如果有人借着恋爱、结婚的名义,将索取财物作为唯一目的,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王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就清晰界定了“正常恋爱赠与”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边界,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案情回顾:相亲相识后,女方频频索财,领证竟成“给钱交换” 2023年6月,王某与李某通过微信相亲群相识,相识不久后李某便向王某表达了交往意愿,同时提出一个前提:在共同生活和办理结婚登记前,王某需向其支付25万元,王某当时表示同意,二人就此建立恋爱关系。 从2023年6月到2024年2月,短短8个月时间里,李某多次以支付房屋租金、购买首饰、日常消费等各种理由,向王某索取钱款共计12万余元。 而二人的相处状态,却毫无正常恋爱的模样:始终处于异地生活,仅通过微信联络;李某主动联系王某的时刻,几乎都是为了索要钱款,其余时间则以工作忙碌等借口,拒接、忽视王某的电话,且自始至终从未向王某回赠过任何财物。 让王某彻底心寒的是,2024年2月起,李某不仅拒接其电话,对王某提出的领证结婚提议百般推脱、逃避,还多次明确表示“给够钱才领证”。至此,王某意识到这段关系并非真心相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索取的12万余元钱款。 面对诉讼,李某却抗辩称,这些钱款是王某在恋爱中自愿赠与的,不应予以返还。 法院裁判:名为恋爱实为索财,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全额返还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对“正常恋爱赠与”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作出了明确区分,成为本案的裁判关键: 恋爱中的赠与,是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主动、自愿赠与对方财物以表心意,且通常为互相赠与,若日后双方未结婚,此类赠与财物一般无须返还; 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方为单纯取得财物而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给付财物的一方往往并非自愿,而是出于对结婚的期待被迫给付。 结合案件事实,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李某对双方的感情持漠然态度,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的核心目的,是利用王某对结婚的期待索要财物,满足自身物质需求;其以“给够钱才领证”为结婚前提,索取财物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且双方的相处模式中,不存在正常恋爱的情感交流,仅存在李某单向的财物索取。 因此,法院最终判令,李某需将从王某处取得的12万余元钱款全部返还。 典型意义:莫以恋爱之名行索财之实,司法明确否定此类行为 本案的裁判结果,为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常婚恋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划定了清晰的标准,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尽管本案中李某索要的单笔款项价值并不大,但结合其交往意图、相处模式、索财行为等全部事实,不能将王某的给付行为认定为正常恋爱中的赠与。只要一方以索取财物为核心目的建立婚恋关系、作出结婚承诺,即便单笔款项数额不大,其行为仍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根据涉彩礼纠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取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财物全部返还。 这一案例也提醒着所有人,婚恋关系的基础是真诚与情感,而非物质索取。借着恋爱、结婚的名义谋取不正当财物,不仅会让一段关系失去本质,更会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无论是恋爱还是谈婚论嫁,双方都应秉持真心相待的原则,切勿将物质利益作为婚恋的前提,否则最终只会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