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赵某和钱某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交往期间,赵某多次向钱某转账。
2025年8月,双方关系破裂。赵某要求钱某偿还恋爱期间的借款共计5万元,钱某拒绝偿还。赵某将钱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偿还借款5万元。钱某辩称,赵某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转账行为,全部系其对自己的赠与。赵某曾声称愿意承担自己的生活开销、无偿替自己清偿个人债务等,双方没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并不成立,因此应当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性质系借贷还是赠与。
首先,钱某主张案涉款项全部系赵某自愿赠与,为此其提交了双方之间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为,即使双方微信聊天中有赵某声称的“我养你”等表述,一方面上述部分聊天记录系双方在恋爱甜蜜期产生,另一方面上述表述也未明确指向各笔具体转账款项,而赵某提交的转账凭证确有部分转账备注有:“借款”,故钱某主张案涉款项全部系赵某自愿赠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赵某主张的本案案涉款项的具体性质。法院认为,赵某提交的转账凭证、其与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款项明确备注有“借款”,部分款项系钱某明确提出过借款需求,前述有借贷合意的几十笔款项共计3万余元,赵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法院认定为系借款。关于赵某主张的其余款项,现其并无证据证实钱某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部分款项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明为“礼物”,部分款项金额为“520”、“1314”,故赵某主张其余款项也为借款,其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结合上述认定,法院最终支持钱某偿还赵某的借款本金为3万余元,其余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钱某偿还赵某3万余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