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强奸罪 恋爱关系 违背妇女意志 缓刑 认罪认罚
裁判要旨恋爱关系不能抵消性行为的“自愿”前提。行为人违背女友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虽双方系情侣、被害人谅解、未来有结婚意愿,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但不影响定罪。综合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2021年5月20日晚,被告人齐某南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违背恋爱6年女友蒋某的意愿,强行与蒋某发生性关系。蒋某报警后,齐某南在现场被传唤到案。齐某南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蒋某对齐某南表示谅解,称双方感情稳定、未来将要谈婚论嫁,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齐某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齐某南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但因其认为系情侣纠纷而非犯罪,缺乏投案主动性,不构成自首。鉴于双方系情侣关系、取得被害人谅解、未来有结婚意愿,且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警示
对恋爱中的男性:恋爱关系不是“免罪金牌”。任何违背女友意愿的性行为,都可能构成强奸罪。尊重对方意愿,是法律底线,也是情感基础。
对女性:即使对方是恋人、未婚夫,只要违背你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就要勇敢报警。法律会保护你的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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