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和增进感情,男方通常会为女方转账、购物、买单。小到几十元的餐费,大到上千元的转账,其中不乏“520”“1314”这些充满爱意的数字。当感情终结时,恋爱期间的“经济账”是否等同于“感情债”?能否要求返还?”
可主张返还的支出
(一)附条件赠与的大额财物
明确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如购房款、购车款),属于附条件赠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交往支出)在双方未实现婚姻目的时,受赠人应当返还。
此类赠与的法律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合同失效。
(二)无明确赠与意思的大额转账
未标注用途的大额转账(如车辆购置费、投资等),因其超出正常恋爱支出范围,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或不当得利,若有证据证明其为投资,可能被认定为投资款。
(三)超出日常消费的持续性给付
单方长期支付的固定费用(如代缴社保、偿还房贷等),若缺乏共同生活基础且金额较大(超出本地消费水平),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或不当得利。
不可主张返还的支出
(一)一般性小额赠与、特殊含义转账
在恋爱关系中,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而产生的日常消费(如购买衣物)、小额转账(如“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交付后所有权转移,不得撤销。
(二)共同生活消费支出
双方共同租房、餐饮、旅游等费用属于共同消费性支出,视为情感维系成本,不得要求返还。
(三)已实际交付的特定物品
明确交付的礼物(如手机、首饰、包包)属于完成交付的赠与,除非能证明存在保管或借用关系,否则会被认定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送礼物的消费活动,应属于无偿赠与,无法主张返还。
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赠与合同纠纷:
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的赠与”
一般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关系中,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而产生金额较小的的日常消费、小额转账(如“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一旦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就生效并履行完毕,赠与人不能再反悔要回。
附条件的赠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如大额财物赠与(如购房款、购车款等高价支出)等可明确以“缔结婚姻”作为前提条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条件无法成就时,受赠人应当返还该财物。
(二)民间借贷纠纷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交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以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或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为准。
形式要求:《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口头约定、微信聊天记录、借条等能证明借款合意和交付事实的,也可认定合同成立。
关键点: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借条、明确借款的聊天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仅凭转账记录但无借贷合意的,可能被驳回。
(三)不当得利纠纷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下列情形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例如:要求婚外第三人返还过错方赠与的钱财物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四)投资纠纷
若涉及合伙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合伙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由合伙人协商或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若涉及公司股权投资,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追责。
(一)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等转账记录:可证明相关用途系用于借款、消费或者婚姻筹备
(二)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共同生活、婚姻规划、投资等目的
(三)合同或者票据:可证明同居生活,大额支出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