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95元投保,结婚可获9995元礼金。男子理赔成功却迟迟拿不到钱,起诉后一审认定合同无效,二审为何“反转”?
恋爱也能上保险?几年前,一款名为“恋爱保险”的产品曾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花几百元保费,将来与心上人结婚时,就能拿到近万元礼金。听起来既浪漫又划算。
但这份保险,真的靠谱吗?
一位投保人用自己的亲身经历,给出了答案——从理赔受阻、一审败诉,到二审逆转胜诉,这起案件一路打到了北京金融法院。
花495元买了一份“恋爱保险”
事情要从2018年3月说起。
刘某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恋爱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险金额:9995元(即婚礼祝贺金)
·保险费:495元
·保险期间:2018年3月6日至2031年3月6日,共13年
·赔付条件:自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起的十年期间内,被保险人与“心上人”初次在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的,保险公司将赔付9995元
简单来说,刘某花了495元,买了一个在未来某段时间内结婚就能拿到近万元礼金的机会。
理赔成功,钱却迟迟不到账
时间来到2022年12月,刘某已经符合理赔条件,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23年2月8日,保险公司进行了核赔,系统显示:“您的总理赔金额9995元已受理,赔款预计到账时间为1—7个工作日”,同日显示已结案。
然而,理赔款却一直没有到账。
等了三个多月后,2023年5月19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一审判决:恋爱保险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该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恋爱关系”,而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因此合同无效。
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退还刘某保险费495元,但驳回其要求支付9995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逆转:这不是在给“恋爱关系”定价
案件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二审法院给出了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
焦点一:保险标的是什么?是“恋爱关系”吗?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并非“恋爱关系”。
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障的内容是筹备婚礼的花费。投保人未来结婚时,可能需要支付婚宴、婚纱、喜糖等一系列开销,这些是实实在在的、与财产相关的利益,属于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
焦点二:限制婚姻自由?法院说不
一审曾认为,此类保险可能诱导年轻人为了拿到赔偿而仓促结婚,有违公序良俗。
二审法院对此予以澄清:
·保险合同只对一定时间范围内缔结婚姻关系予以保障,这恰恰是保险“射幸性”(不确定性)的体现,符合保险法基本原理。
·合同并未限制任何人在任何时间结婚,谈不上限制婚姻自由,更不违反民法典的规定。
焦点三:监管机构认定产品有问题,合同就无效吗?
法院回应:即便监管部门认为该产品在设计或备案上存在问题,那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能直接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是否无效,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焦点四:这样的保险违背公序良俗吗?
二审法院给出了一个颇为接地气的判断:
处在恋爱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以购买保险产品的方式为未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可能产生的开销预置经济保障,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并不影响公共秩序,亦不对善良风俗构成损害。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9995元
北京金融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保险赔偿金9995元。
案件启示
这起“恋爱保险”案,对公众有几点值得关注的启示:
对消费者:
·购买创新型保险产品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障内容和理赔条件,而非仅被“浪漫”的概念吸引。
·若符合理赔条件而保险公司拒赔,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二审法院的判决表明,此类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对保险公司:
·产品创新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恋爱保险”虽在二审中被认定有效,但其合规性一直存在争议,多家保险公司曾因此类产品被监管部门约谈或叫停。
·已经承保并收到保费的,若投保人符合理赔条件,应当依约履行赔付义务。
对监管层面:
·产品备案不等于完全合规。监管部门对“恋爱保险”等“奇葩险”曾多次提出整改要求,提醒保险公司产品设计应回归保险保障本源。
案例来源: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终151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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