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案情
2021年12月初,原告通过微信相亲群添加被告为微信好友,被告同意原告的好友请求。
2021年12月中旬,被告感冒生病前往原告居住地,原告陪同看病,期间原告现金交付被告600元。此后双方联系频繁。
2021年12月下旬,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表达交往、共同生活的意愿并设定前提条件,即“(一)我们先相处,你给我六万彩礼钱我们一起生活一段时间(我的家用电器家具都一万多了全都给你),如果双方觉得合适再于明年去领证;(二)你觉得我好可以一起到老那么年前挑个日子双方亲戚走动一下然后去领证,可我要求彩礼钱18万等”,原告表示同意,双方遂建立恋爱关系。
2021年12月底,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花费4223元为被告购买金戒指一枚,同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0000元,并备注为“付蒋某珍婚礼钱”。2022年1月初,原告又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0000元,并备注为“付蒋某珍买房交税”。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9月止,被告以其需交房税、物业费、罚款、话费、网络费、购买车保险、配眼镜、给他人随礼、过节表示及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向原告索取钱款,原告陆续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给被告合计58620元。
自2022年8月起,因被告拒接、无视原告电话,对原告领证的提议采取推脱、逃避的态度,并向原告多次表示“给钱才领证”,双方感情因此产生隔阂,并于2022年9月份结束恋爱关系。涂某雄认为,被告蒋某珍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得钱款59220元、财物(金戒指)应返还原告。
蒋某珍辩称:在双方恋爱期间,原告为表示爱情交好,自愿赠予被告财物,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被告无需返还。
另查明,在交往期间双方未长期稳定共同生活。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浙08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蒋某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涂某雄钱款59220元;二、被告蒋某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涂某雄价值4223元金戒指一枚,若无法返还原物,则由被告蒋某珍赔偿原告涂某雄4223元;三、驳回原告涂某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蒋某珍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浙08民终44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7-2-012-001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8民终4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