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一审观点:保险标的为“恋爱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恋爱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费。
2.二审改判:保险标的重新认定——并非“恋爱关系”,而是“筹备婚礼的财产利益”,属合法利益。婚姻缔结时间、开销不确定,符合保险射幸性;时间限制是确保射幸性的必要要求,非限制婚姻自由。
3.监管机构仅认定条款要素不完备,未否定合同效力;责令停用属行政监管,不产生民事无效后果。
4.购买保险为婚姻开销预置保障,属意思自治,不影响公共秩序。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8年3月6日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一份恋爱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
额9995元,保险费495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3月6日0时30分37秒至2031年3月6日0时30 分36 秒,自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满三年之日起的十年期间,被保险人与心上人初次在民政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的,保险人将赔付婚礼祝贺金人民币9995元。2022年12月5日,刘某向某财险公司申请理赔。
2023年2月8日,某财险公司进行核赔,内容为:您的总理赔金额9995元已受理,赔款预计到账时间为1-7个工作日,同日显示已结案。因理赔款一直未到
账,故2023年5月19日,刘某提出上述请求。
【案件焦点】
涉案恋爱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典型意义】
1.保险标的实质认定:穿透“恋爱关系”名称,认定“筹备婚礼财产利益”实质,避免文义表面化。
2.射幸性原理阐释:时间限制是射幸合同的技术安排,非对特定事件的引导限制。
3.行政监管与合同效力区分:监管责令停用≠合同无效,行政评价与民事效力分离。
4.市场检验与司法谦抑:产品功能发挥交市场评价,司法不替代市场判断合同效力。
5.信赖利益保护:经备案公开销售的保险产品,司法应审慎否定效力,保护金融消费者基于公开销售产生的信赖利益。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1. 某财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刘某保险费495元;2. 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1. 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2. 某财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保险赔偿金9995元。
【案例来源】
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