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风易俗新风尚|恋爱转账、日常消费,属于彩礼吗?司法明确了
婚恋交往中,难免有转账、消费往来,这些款项能否认定为彩礼、要求返还?今天,我们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厘清情谊行为与彩礼的核心区别,读懂法律对婚恋财物的界定。
日常转账是否属彩礼?——厘清边界:恋爱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
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消费,能否算作彩礼要求返还?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别。
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2022年下半年,刘某(男)与张某在网上相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共同生活,5月举办婚礼,10月分手。其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包括五笔金额为520元的特殊含义转账。张某亦向刘某转账4500元。双方转账均未备注用途。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为由,起诉请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结合双方互有转账的情况、刘某的特殊转账金额、张某为家庭的开支、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等,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为共同生活付出。刘某同样认可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购买床上用品及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综上,法院认定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并不具有彩礼性质,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表示,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厘清双方间的往来款项系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还是彩礼,从而适用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司法裁判始终兼顾情理与法理,明确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彩礼。愿大家在婚恋相处中,理性对待财物往来,共同守护文明婚恋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