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恋爱关系破裂后,当事人经协商签订的《和解协议》及其附属的《连带责任》是否合法有效;担保人(父母一方)主张协议系受欺诈、胁迫而签订的理由是否成立?
二、案情简要
张某(女)与孙某(男)于2018年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张某基于结婚共同生活的预期,通过公司账户、个人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向孙某转账大额款项。后张某发现孙某在与其交往时早已结婚生子,并同时与其他女性保持关系,双方遂产生纠纷。
为平息争议,2022年1月28日,张某(甲方)、孙某(乙方)与孙某的父母王某、李某(丙方)共同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确认孙某需向张某支付188万元,并约定了具体分期还款方案及以车辆、手表、房产权益抵偿部分款项的细节。协议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约定,王某、李某作为保证人对孙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孙某及保证人任何一期款项未足额支付,则需承担未付金额30%的违约金,并负担张某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同日,张某与王某、李某另行签订了《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再次明确了连带保证责任。
协议签订后,孙某及王某、李某仅履行了部分义务(支付10万元,返还车辆及手表),剩余122万元未再支付。
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王某、李某支付剩余款项122万元、违约金36.6万元及律师保全保险费等。
王某、李某则提起反诉,主张《和解协议》及担保合同缺乏事实基础,且系受张某及其律师欺诈、胁迫所签,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三、裁判要旨
《和解协议》及《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后签订,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保证人主张受欺诈、胁迫的证据不足,其已部分履约的行为亦表明对协议效力的认可。债务人孙某及保证人王某、李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返还剩余款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债权人维权合理费用的责任。
四、简要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根植于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且不违法。
本案中,法院着重审查了协议签订的背景与过程。协议签订前,双方已就款项金额进行过多轮磋商,孙某在协商中对其收取和支出款项的数额是知情的,不存在对基本事实的误解。保证人王某、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为子女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在协议签订后主动履行了首期付款义务,该行为本身即强化了其意思表示真实的可信度。
其虽在诉讼中主张受胁迫,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自身处于恐惧状态而违背真实意愿的胁迫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欺诈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协议符合有效要件,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案件索引
案号:(2023)粤0222民初7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