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目的的认定,不能仅凭“未能还款”的结果倒推,而应综合借款用途、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事后表现等多项因素综合判断。
辩护律师通过全面阅卷并与某甲深入沟通,发现以下关键情节:
·资金去向清晰:某甲将大部分资金投入自己公司的合法经营,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不能还款有因:某甲未能按期还款,主要原因受疫情影响,公司业绩下滑,属于客观原因导致的履行困难,而非主观上的拒不归还;
·无逃避行为:某甲始终未逃跑、未失联、未隐匿财产,反而一直与某乙保持联系,并积极筹措款项、尝试还款;
·具备可期待的偿还能力:某甲虽确有负债,但其公司仍在正常运营,具备盈利的客观能力和条件,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实现预期收益,不属于“明知无偿还能力仍大量借款”的情形。
综合全案证据,辩护律师认为:某甲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未能还款系因疫情等客观原因导致经营困难,本案本质上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宜以犯罪论处。
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轮深入沟通,并提交了大量证明资金实际用途的证据材料,同时附上典型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和事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