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句话总结
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 1. 大额转账、购车款、购房款、礼金、五金等,最好在转账备注或聊天记录中明确:“以结婚登记为目的”“彩礼”“借款”“共同生活费”等。没有备注,事后再解释,证明难度会明显增加。
- 2. 同居期间的房租、水电、买菜、衣物、话费、床上用品等支出,原则上更接近共同生活成本。除非一开始就明确是借款或代垫,否则分手后主张全额返还,胜诉基础较弱。
- 3. 未婚但准备结婚时,凡是明显超出日常消费的大额支出,应当保留三类证据:一是转账凭证;二是聊天记录中关于结婚、登记、彩礼、购车购房目的的表达;三是双方家庭协商彩礼或结婚安排的记录。
基本案情
2022年下半年,刘某(男)与张某在网上相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与刘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2023年10月,双方分手。期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金额为520元的转账有五笔共计2600元;张某亦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4500元。刘某、张某相互转账时均未备注用途。刘某认可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购买床上用品及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为由,起诉请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结合双方互有转账的情况、刘某的特殊转账金额、张某为家庭的开支、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等,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为共同生活付出,应认定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并不具有彩礼性质,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厘清双方间的往来款项系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还是彩礼,从而适用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二: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