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巴某,恋爱期间给女友转账、买手机首饰,共计21485.98元。其中包含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红包。
分手后,巴某起诉要求返还,原审败诉。他又申请再审,坚称这些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不是一般恋爱消费。
法院再审审查裁定:驳回!
理由很硬核:520、1314这类红包,属于情侣间的爱意表达,法律上认定为一般性赠与;
送出去就送出去了,分手也不能要回来;想认定为“彩礼”或“附条件赠与”,必须由你举证。巴某没能证明女方承认这是彩礼,也没能证明双方明确以结婚为前提。
划重点:
小额示爱红包(520、1314、999等)→一般赠与,分手不退
大额转账(几万、买车买房)→有可能认定为彩礼或附条件赠与,但要留证据
别指望分手后秋后算账,法院不保护“恋爱账本”
提醒:恋爱期间花钱量力而行。想“留一手”,大额支出前说清楚性质,保留聊天记录。至于520红包,发的时候就当是消费,别想着还能要回来。
(2025)内0623民申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