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吉法院审理了一起在恋爱期间,被告人对被害人财物实施盗窃行为的刑事案件,最终盗窃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2025年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通过某软件互加好友,被告人李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被害人聊天,后二人确认恋爱关系。起初李某向被害人借过几次钱,在二人外出购物时,李某无意间看见被害人的微信支付密码。在之后相处的过程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不注意,多次从被害人微信里实施盗窃行为,共计转走人民币一万余元到自己微信。李某得逞后,为防止被发现,随即将微信转账记录进行删除,盗窃的钱款均用于其个人消费。而后,被害人发现自己钱款缺少,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发现李某有作案嫌疑,并将其抓获到案。法院经审理,依法对李某盗窃罪一案进行宣判,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法官说法
很多人误以为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属于赠与或者民间借贷,但如果对方从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恋爱关系作为幌子,那就构成了犯罪。
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诈骗罪。
构成盗窃罪:即使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秘密窃取对方财物,比如偷偷转走对方微信,银行卡里的钱,掉包贵重物品,可能构成盗窃罪。
恋爱保护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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