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62758元款项分为4类:
1.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例如陈某向王某转账时备注“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款项、陈某家人赠与王某的款项以及陈某为王某购买手机分期支付款项、陈某因特殊原因向王某转账的款项。该类型的账目应当认定为陈某为表达爱意或联络双方感情赠与王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之规定,具有无偿性与情感属性,依法不支持返还。
2.日常小额转账(500元以下100元以上,未备注或无法证明)。双方系情侣关系,为表达爱意或维系感情的必要开支,符合情侣之间赠与或帮助的特征,可以认定为一般赠与,不应返还。
3.转账时有备注的大额转账。期间有较大额转账(1000元以上),备注了“某公司”,因涉及业务转账,不应当返还。
4.转账时无备注或无法证明的大额转账。由于转账时未有任何关于款项的备注,明显超出日常情感支出,且不符合情侣之间的赠与或者帮助的特征,不应当认为一般赠与,亦不符合谈婚论嫁、给付彩礼等以结婚为目的的特殊赠与的特征,也不应认定为特殊赠与,因此应当返还。
综上,情侣间财产往来不能一概而论,法院以款项性质、给付目的为核心划分责任边界。情感关系不能凌驾于法律规则之上,附条件大额赠与在婚恋目的无法达成时,理应依法返还。本案裁判厘清了恋爱财产纠纷的裁判尺度,兼顾情理与法理。同时也警示当事人,亲密关系中仍需恪守财产界限,留存相关凭证,理性处理金钱往来,有效规避婚恋财产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