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2019年,原告阿天(化名)与被告阿雅(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于2020年初开始谈恋爱,于2023年4月结束恋爱关系。
恋爱三年期间,阿雅辞职在家料理家务。阿天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多次向阿雅转账,总额达142.44万元,阿雅也向阿天转过17.50万元。
阿天表示,其中大部分转账都是冲着结婚去的,特别是两笔大额款项30万元和50万元,明确是用于购买婚房。而阿雅则辩称,这些钱都是阿天自愿赠与的,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销,早已花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提到的两笔30万元和50万元的大额转账虽不属于传统习俗中的“彩礼”,但结合转账时间和转账数额,其性质更接近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本案中,阿天和阿雅共同在A市、B市等地生活超过三年,并非刚恋爱就分手,双方已实际履行了类似夫妻的生活模式。同时,阿雅牺牲自己的工作,平时照顾二人日常共同生活、料理家务,也付出了时间和精力,为阿天正常工作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不能因为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来源于阿天的转账,其没有带来直接经济收入而否定其付出。
综合考虑当地消费水平、双方经济状况、身心健康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阿雅按赠与数额80万元的20%向阿天返还,最终法院判决阿雅向阿天返还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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