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先生与汪女士于2019年相识,2020年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恋爱期间,潘先生为汪女士购买了名牌鞋等物品,并转账给其房租、生活费等。二人分手后,潘先生要求汪女士返还上述钱物未果,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涉彩礼纠纷案,认为潘先生与汪女士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赠与符合彩礼等法定可返还情形,判决驳回潘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潘先生诉称,在双方恋爱期间,为了展示结婚的诚意和对汪女士的重视,为其购买了名牌鞋等礼品,并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汇款等方式,帮助其支付生活费和房屋租金。
后汪女士以性格不合为由与潘先生分手,现已不再和潘先生联系。因和汪女士交往系以结婚为目的,对于为其购买的礼品及给付金钱,潘先生要求汪女士返还转账以及物品折价,共计88217.06元。
汪女士辩称,其与潘先生系在国外学习期间认识并恋爱同居。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潘先生以上门向其父母索要钱财的方式逼迫汪女士回到他身边,在索要未果时提起本案诉讼。潘先生购买礼物以及转账等行为均为自愿赠与行为,汪女士从未胁迫索要。二人同居期间所有日常开销均由汪女士承担,汪女士也曾为潘先生购买高端男士护肤品、鞋子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