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女,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某某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某某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这门婚事,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某某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某某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某某感到绝望并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造成赵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某于次日8时30分许,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某平时表现较好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并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