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恋交往中,一方刻意隐瞒已婚事实,导致另一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介入他人婚姻,沦为“第三者”,此类情形并不鲜见。情感上,不知情一方固然值得同情;但在法律上,其接受赠与的款项是否因“不知情”而无需返还?天津高院近期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
一、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隐瞒已婚事实,与陈某建立恋爱关系。交往过程中,张某陆续向陈某转账共计人民币二十余万元,用于维系双方之间的婚外恋情。
陈某主张,其对张某的已婚状态始终不知情,系被欺骗方,主观上无过错,亦属受害者。
后配偶李某发现上述转账行为,以张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全额返还所获赠与款项。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陈某全额返还二十余万元赠与款项。陈某关于自身不知情、亦为受害者的抗辩理由,未获法院采纳。
三、裁判理由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主要基于以下法律逻辑: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单独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案涉二十余万元属于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配偶李某同意,单方将该大额财产赠与陈某,直接侵害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该处分行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内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姻忠诚系社会基本道德准则,亦为法律所倡导的公序良俗。张某赠与款项的目的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该行为与婚姻伦理及公序良俗相悖。依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基于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接受方的“不知情”不能对抗配偶的财产权利
陈某虽主张其对张某已婚事实不知情,主观上属于善意,但该善意并不能改变赠与行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性质。法律优先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的财产权益。接受方是否知晓赠与方已婚,不影响配偶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张权利。陈某若认为其因张某的欺骗行为遭受情感或财产损失,可另行向张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不得以此对抗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追回请求。
四、法律风险提示
(一)对婚姻关系中的赠与方(过错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该赠与行为依法无效。配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受赠人全额返还赠与款项。不存在因转账方式隐蔽或受赠人不知情而免除返还责任的情形。该行为不仅违背道德义务,亦将产生实际财产损失。
(二)对婚恋关系中的接受方
在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前,建议主动核实对方婚姻状况,不宜轻信口头承诺的“单身”或“已离异”表述。即便在接受赠与当时对对方已婚事实不知情,所获赠与款项仍可能被法院判决返还。接受方应当在交往中保持必要的审慎,避免因他人隐瞒事实而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卷入法律纠纷,承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五、结语
婚姻关系受法律特别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由双方平等享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用于维系婚外不当关系。婚内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因侵害配偶财产权且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上归于无效。无论接受赠与一方是否知情,均不能阻却原配追回财产的正当权利。这一裁判规则,既是对合法婚姻关系中财产权的保护,也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