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法律学得好,恋爱没烦恼,这份“恋爱秘籍”请收好!

恋爱过程中,情侣们喜欢通过互赠礼物、互发红包等方式来表达爱意,营造独属于二人的浪漫氛围。然而,恋爱的旅程中并非永远一帆风顺,甜蜜的背后也可能藏着法律风险。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些小案例,一起学习恋爱中的法律知识点,以法律为爱情保驾护航。
TOP 01 恋爱中的特殊金额红包与日常礼物是什么法律性质?阿珍与阿强恋爱期间,阿强在恋爱纪念日都会向阿珍转账520元或1314元,并备注“爱你”等表达爱意的内容。阿珍在这些特殊的日子里,也会向阿强赠送其精心挑选的各种小礼物。后来,阿强与阿珍因频繁争吵而分手,阿强要求阿珍返还这些款项,气愤的阿珍也要求阿强返还礼物,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情侣之间,520、1314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通常视为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一旦对方欣然接受,赠与人一般不得撤销赠与。
小墨与小雅恋爱期间,小墨在自己的移动支付软件中均为小雅开通了“亲密付”功能,小雅可以在一定额度内,直接使用小墨的存款消费,小雅一年多的时间里,总共使用“亲密付”功能消费几十次,花费6000余元。分手后,小墨向法院主张“亲密付”款项均为借款,要求小雅返还,能否支持?
移动支付软件的“亲密付”功能本身是为了方便特殊关系人群的消费,“亲密付”功能在开通过程中,一般会有“赠与”或“赠送”的提示,一旦开通,对方便可使用亲情号直接付款,所使用的款项属于赠与,无法要回。建议情侣间在开通“亲密付”功能前,正确认识该功能所对应的法律性质和后果。
TOP 03 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贵重礼物要返还吗?恋爱期间,情侣间为了表达爱意,有时会向对方赠送财产价值较大的贵重礼物,例如大额的红包、钻戒或者汽车等等,如果情侣能够修成正果,步入婚姻殿堂,自然皆大欢喜,但如果情侣最终以分手收场,这些大额赠与和贵重礼物又该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情侣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者金钱,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经实际履行的,原则上不能撤销。
TOP 04 情侣同居期间共同所得财产分手后如何分割?小张和小王恋爱多年,二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同居期间,二人还共同出资购买了车辆、房屋和家具家电。本该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小张却突然提出分手,小王眼看无法挽回这段感情,本想着好聚好散,但二人却因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问题,引发了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恋爱同居的情侣,可能会共同出资购置财物或者共同经营获取收益。分手后,如果双方因上述财产分割发生争议,可以提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解决。
小帅和小美是大学同学,二人从大学期间就开始恋爱,但是毕业后,二人因工作原因长期异地,小帅提出分手,小美认为自己在这段恋爱中付出了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突然“被分手”心理很不平衡,因此要求小帅向其给付一定数额的“青春损失费”作为经济补偿,小帅不同意,小美诉至法院,能得到支持吗?
“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术语,通常被视为一种道德或情感上的补偿,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手后,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对方部分经济补偿,且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
TOP 06 分手后,被前任纠缠、骚扰该怎么解决?小甜和大勇分手后,小甜找到了新的男友,大勇得知后感到十分后悔和不满,开始找小甜希望复合,小甜认为大勇情绪暴躁,明确表示了拒绝。气急败坏的大勇便开始不停地给小甜打电话、发信息纠缠、辱骂小甜,还多次跑到小甜的家门口和工作单位去死缠烂打,甚至以自伤、自残相威胁,导致小甜陷入巨大的恐惧和痛苦之中,小甜该如何保护自己?
分手后,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威胁、骚扰等违法行为,受害者可以立即报警,警方会根据情节轻重对施暴者或者骚扰者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措施;如果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爱情需要感性,但更需理性边界
祝愿每对真心相爱的情侣都能
收获幸福,圆圆满满
也愿每一份真挚的情感都能
在法治的阳光下绽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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