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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法》
如何约束不良社会风气
随着社会转型加速,北京作为我国首都和超大城市,婚恋领域呈现出诸多乱象,尤以不合理恋爱关系、针对性情感诈骗、权力裹挟下的婚恋失衡最为突出。此类乱象不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因北京的示范效应向全国蔓延,扭曲婚恋伦理、败坏社会风气,冲击社会公平正义与公序良俗。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婚恋乱象的本质是社会结构转型中,传统婚恋伦理与现代婚恋观念的冲突、制度监管的缺位与个体行为的失范。当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恋爱法,现有法律体系对恋爱关系的规制存在明显空白,难以有效应对新型婚恋乱象。
本文基于北京婚恋乱象的具体表现,剖析其对全国的错误示范作用,从社会学视角论证恋爱法出台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并结合社会治理逻辑,提出兼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治理措施,为规范婚恋秩序、引导健康社会风气、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
关键词:社会学视角;北京;婚恋乱象;恋爱法;治理措施
一、引言
婚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社会稳定、传承社会伦理、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纽带。北京作为我国政治、文化、经济中心,汇聚了大量不同阶层、不同背景的群体,婚恋观念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同时也成为婚恋乱象的高发区域。不同于普通城市,北京的婚恋生态因其首都的特殊性,具有极强的辐射力和示范效应,其婚恋领域的乱象不仅影响本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与权益保障,更会通过人口流动、媒体传播等途径,向全国其他城市扩散,形成负面传导。
当前,我国婚恋领域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于婚姻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针对恋爱关系的专门立法处于空白状态。恋爱作为婚姻的前置阶段,其关系的稳定性、合法性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不合理恋爱关系、情感诈骗、权力裹挟下的婚恋失衡等乱象频发,且难以得到有效规制。从社会学角度而言,婚恋乱象的滋生与蔓延,与社会结构转型、伦理规范弱化、监管体系不完善、个体理性异化密切相关。在此背景下,探讨北京婚恋乱象的具体表现、示范危害,论证恋爱法出台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提出科学有效的治理措施,对于规范婚恋秩序、弘扬健康婚恋观、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二、婚恋乱象的具体表现
结合北京的城市特性与社会现实,当前婚恋乱象主要集中于不合理恋爱关系、情感诈骗、权力裹挟下的婚恋失衡三大领域,三者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北京婚恋领域的突出问题,且呈现出规模化、隐蔽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一)不合理恋爱关系泛滥,违背婚恋伦理与公平原则
不合理恋爱关系是北京婚恋乱象的基础表现,主要体现为“功利化婚恋”“形式化婚恋”“不平等婚恋”三大类型,打破了传统婚恋的情感内核,凸显了现代社会婚恋观念的异化。
其一,功利化婚恋成为主流倾向。
在北京的婚恋市场中,金钱、权力、学历、户籍等功利性因素取代情感成为婚恋选择的核心标准,“拜金式恋爱”“攀附式恋爱”频发。部分群体将恋爱视为实现阶层跃升、获取物质利益的工具,如部分女性以恋爱为名追求男性的财富与资源,部分男性则通过恋爱获取女性的社会关系或利益支持,恋爱关系沦为利益交换的载体,丧失了情感本真。这种功利化倾向在高端婚恋市场与年轻群体中尤为突出,加剧了婚恋领域的不平等。
其二,形式化婚恋现象日益凸显,以“干婚”为典型代表。
所谓“干婚”,即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举办婚礼,却保持生活独立、财务独立,各住各家、各过各的,仅在需要“夫妻”身份时配合,本质上是一种有名无实的形式化婚恋。这种现象在北京年轻人中逐渐蔓延,核心原因在于北京高昂的房价房租、巨大的职场压力以及家庭催婚的双重挤压——年轻人无力承担传统婚姻的成本,又无法摆脱家庭催婚的压力,只能通过“干婚”实现“自救”,看似解决了催婚难题,实则违背了婚姻的本质,也为后续的财产纠纷、情感矛盾埋下隐患。
其三,不平等恋爱关系频发,女性权益受损严重。
部分恋爱关系中,男性凭借经济优势、权力地位,对女性实施情感控制、经济压榨,甚至存在冷暴力、言语羞辱等行为;部分女性则因经济依赖、情感依附,被迫接受不平等的相处模式,丧失个人独立与尊严。此外,“PUA式恋爱”在年轻群体中蔓延,通过精神控制、心理打压,摧毁对方的自我认知,形成不平等的恋爱格局,严重违背婚恋伦理与社会公平原则。
(二)情感诈骗精准化、规模化,高知女性成为主要目标
北京作为高知群体、高收入群体的聚集地,情感诈骗呈现出“精准化、规模化、隐蔽化”的特征,其中高知女性成为诈骗分子的主要目标,诈骗手段不断升级,危害后果日益严重。
诈骗分子往往利用北京高知女性(博士、硕士、企业高管等)婚恋焦虑、社交圈狭窄、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通过婚恋平台、社交软件、熟人介绍等渠道,虚构“名校精英”“企业高管”“体制内干部”等完美人设,伪造学历证明、收入流水、房产信息等,以“婚恋”为幌子,获取受害者信任。在确立恋爱关系后,诈骗分子以“资金周转”“项目投资”“家人就医”等为由,诱导受害者转账、贷款,甚至骗取其房产、车辆等财产,部分受害者在数年间损失数百万元,背负巨额债务,身心遭受严重创伤。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婚恋机构成为情感诈骗的“帮凶”。北京部分婚介机构对会员信息审核形同虚设,仅要求线上提交身份证、毕业证等资料,未进行实地核实,甚至存在工作人员私下行骗、与诈骗分子勾结的情况。部分婚介机构通过培训员工,诱导消费者购买高额会员服务,同时筛选经济条件较好的客户作为诈骗目标,进一步加剧了情感诈骗的蔓延。据最高检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婚介行业犯罪案件1546人,其中北京作为婚介服务需求旺盛的城市,此类案件数量位居前列。
(三)权力裹挟下的婚恋失衡,破坏社会公平与公序良俗
北京作为我国政治中心,汇聚了大量体制内人员,权力裹挟下的婚恋失衡成为突出乱象,尤其在权力欲强、权力压迫明显的环境中,不良婚恋行为更为隐蔽且危害深远,主要表现为体制内男性利用自身权力、地位,通过压迫、控制等方式干预婚恋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社会公平与公序良俗。这种权力压迫环境,既包括体制内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也涵盖权力圈层形成的封闭性利益环境,催生了一系列违背自愿、平等原则的畸形婚恋行为。
其一,体制内男性利用权力优势,实施骚扰、胁迫与控制行为。在权力欲强、等级森严的工作环境中,部分手握权力的男性将婚恋关系作为彰显权力、满足控制欲的工具,凭借自身职务便利,对下属、服务对象等女性实施言语骚扰、肢体骚扰(如不合理握手、肢体接触),甚至以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利益保障、前途发展等为要挟,逼迫女性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完全违背女性意愿,侵害女性人身权益与人格尊严。更有甚者,通过掌控女性的工作考核、利益分配等核心权益,对女性形成长期权力压迫,使女性在婚恋关系中完全处于被动、依附地位,不敢反抗、无法脱身,形成“权力碾压情感”“压迫捆绑婚恋”的恶劣风气,这种行为在部分权力集中、监督薄弱的领域尤为突出。
其二,权力与婚恋绑定,形成利益捆绑的畸形关系,权力压迫进一步加剧婚恋失衡。在权力欲强的群体中,部分体制内人员将婚恋视为权力交换、利益输送的工具,通过联姻、恋爱等方式,巩固自身权力地位、扩大社会关系网,同时利用权力压迫排除异己、维护自身利益。例如,部分体制内夫妻形成“利益共同体”,利用双方权力谋取私利,出轨、利益交换等行为频发,一旦出现矛盾,便以权力、利益相威胁,撕破温情面纱,将婚恋关系彻底沦为利益博弈的工具;还有部分权力持有者,凭借自身权力优势,强行介入他人婚恋关系,逼迫他人接受不合理的婚恋安排,破坏他人情感自由,甚至通过权力打压,报复拒绝自己的女性,进一步强化权力压迫的恶劣影响。这种畸形婚恋关系,不仅败坏了体制内风气,更向社会传递了“权力至上”“强权即合理”的错误导向,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婚恋秩序与社会公平。
三、北京婚恋乱象对全国的错误示范作用
北京作为首都,其社会风气、价值导向具有极强的辐射力和示范效应,婚恋领域的乱象不仅危害本地社会秩序,更通过人口流动、媒体传播、观念传导等途径,向全国其他城市扩散,形成负面示范,对全国婚恋生态、社会风气造成严重冲击,这一过程也体现了社会学中“社会示范效应”与“文化扩散理论”的核心逻辑——核心城市的行为模式与价值观念,会通过各种渠道向边缘城市、乡村地区传导,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
(一)功利化婚恋观念向全国扩散,扭曲主流婚恋价值观
北京婚恋市场中盛行的功利化婚恋观念,通过互联网媒体、短视频平台、人口流动等途径,快速向全国扩散,尤其是对二三线城市、年轻群体产生了深远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将金钱、权力、学历等功利性因素作为婚恋选择的核心标准,忽视情感本真与人格契合,导致“拜金式恋爱”“攀附式恋爱”在全国范围内蔓延。这种观念的扩散,扭曲了主流婚恋价值观,弱化了婚恋中的情感内核,加剧了婚恋领域的焦虑与不平等,尤其对年轻群体的婚恋观形成误导,导致部分年轻人丧失对纯粹情感的追求,将婚恋视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不利于社会伦理的传承与社会稳定。
(二)情感诈骗模式复制蔓延,全国范围内诈骗案件频发
北京情感诈骗的精准化、规模化模式,被全国范围内的诈骗分子复制借鉴,导致情感诈骗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频发,受害者群体不断扩大。诈骗分子借鉴北京地区“针对高知女性、伪造精英人设、利用婚恋平台行骗”的模式,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群体实施诈骗——在二三线城市,诈骗分子瞄准中年离异群体、农村单身群体;在高校集中地区,瞄准大学生群体,诈骗手段不断升级,隐蔽性不断增强。此外,北京部分婚介机构的不规范运营模式,也被全国其他地区婚介机构模仿,审核不严、诱导消费、员工私下行骗等问题普遍存在,进一步加剧了全国婚恋市场的混乱,侵害了更多人的合法权益。
(三)权力裹挟婚恋的乱象传导,破坏社会公平与公序良俗
北京体制内人员权力裹挟婚恋的乱象,尤其是权力欲强、权力压迫环境下的不良婚恋行为,向全国范围内的体制内群体、权力阶层传递了错误导向,导致部分地区出现类似的权力干预婚恋、利益捆绑婚恋、强权压迫婚恋的现象。部分体制内人员借鉴北京地区的行为模式,利用自身权力优势,实施骚扰、胁迫、控制行为,或将婚恋作为权力交换的工具,甚至在权力压迫环境中,将婚恋关系作为彰显权力、满足控制欲的手段,破坏了当地的婚恋秩序与社会公平。这种乱象的传导,不仅败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更践踏了社会公序良俗,加剧了社会对权力的不信任感,不利于社会治理的推进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不合理婚恋关系蔓延,加剧社会治理压力
北京的“干婚”“PUA式恋爱”等不合理婚恋关系,逐渐向全国蔓延,尤其是在大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形式化婚恋,越来越多的人遭受情感控制与精神打压。这些不合理婚恋关系不仅容易引发情感矛盾、财产纠纷,还可能滋生家庭暴力、心理问题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加剧了社会治理压力。例如,“干婚”现象的蔓延,不仅违背婚姻本质,还可能导致生育意愿进一步下降,不利于人口结构优化;PUA式恋爱的蔓延,可能导致受害者出现心理障碍、自杀倾向等,增加社会治理的难度与成本。
四、恋爱法出台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恋爱法的出台并非对个体婚恋自由的干预,而是对社会婚恋秩序的规范、对个体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应对社会转型期婚恋乱象、引导健康社会风气、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结合北京婚恋乱象及其全国示范危害,恋爱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其核心价值在于平衡婚恋自由与社会规制,化解传统婚恋伦理与现代婚恋观念的冲突,填补法律规制空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必要性:应对婚恋乱象、填补法律空白的必然选择
1. 填补法律规制空白,破解婚恋乱象治理困境。当前我国针对恋爱关系的法律规制极为薄弱,《民法典》主要调整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对恋爱关系的界定、权利义务、纠纷解决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不合理恋爱关系、情感诈骗、权力裹挟婚恋等乱象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例如,恋爱中的情感诈骗、骚扰行为,往往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被认定为违法犯罪,受害者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功利化婚恋、形式化婚恋中的利益纠纷,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妥善解决。恋爱法的出台,能够明确恋爱关系的法律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各类婚恋乱象的违法性质,为乱象治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破解当前婚恋乱象治理“无法可依”的困境。
2. 遏制北京婚恋乱象的扩散,阻断负面示范效应。北京婚恋乱象的负面示范作用,核心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导致乱象不断蔓延。恋爱法的出台,能够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规范北京婚恋领域的行为,遏制不合理恋爱关系、情感诈骗、权力裹挟婚恋等乱象的滋生与扩散,从源头阻断其对全国的负面示范,避免更多地区受到不良影响,维护全国婚恋生态的健康发展。
3.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婚恋关系的和谐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北京婚恋乱象引发的情感纠纷、财产纠纷、人身伤害等问题,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影响社会秩序。恋爱法的出台,能够规范婚恋行为,明确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婚恋领域的矛盾冲突,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重构婚恋伦理,引导健康婚恋观。社会转型期,传统婚恋伦理逐渐弱化,现代婚恋观念呈现多元化、异化趋势,功利化、形式化婚恋观念泛滥,不利于社会伦理的传承与发展。从社会学角度而言,法律是社会伦理的重要载体,恋爱法的出台,能够将健康的婚恋伦理、价值观念融入法律条款,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引导个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摒弃功利化、不平等的婚恋理念,重构婚恋伦理秩序,弘扬真诚、平等、尊重、责任的婚恋价值观。
(二)现实意义:保障权益、规范秩序、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1. 保障个体合法权益,尤其是女性权益。恋爱法的出台,能够明确恋爱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保障女性在恋爱关系中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尊严权,遏制男性骚扰、情感控制、经济压榨等行为,防范情感诈骗,让受害者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例如,明确规定恋爱中的骚扰行为、诈骗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恋爱期间财产往来的界定与分割原则,能够有效减少女性权益受损的情况,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2. 规范婚恋秩序,净化社会风气。恋爱法能够对不合理恋爱关系、情感诈骗、权力裹挟婚恋等乱象进行明确规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婚恋市场秩序(尤其是婚介机构的运营),遏制功利化、形式化婚恋观念的蔓延,引导形成健康、文明、平等的婚恋风气。这不仅能够改善北京的婚恋生态,还能通过北京的示范效应,带动全国婚恋风气的净化,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
3.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婚恋领域治理效能。婚恋领域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恋爱法的出台,能够完善婚恋领域的法律体系,构建“法律规制+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体自律”的多元治理体系,填补当前婚恋治理的空白,提升婚恋领域的治理效能。同时,恋爱法的实施,能够引导个体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规范自身婚恋行为,减少婚恋乱象的滋生,推动社会治理向精细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4. 传承优秀婚恋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恋爱法的出台,并非否定婚恋自由,而是在保障婚恋自由的基础上,规范婚恋行为,传承我国优秀婚恋文化中“真诚相待、互敬互爱、责任担当”的核心内涵,化解传统婚恋伦理与现代婚恋观念的冲突,实现婚恋自由与社会规制的平衡。这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婚恋乱象的治理措施
治理北京婚恋乱象,不能仅依靠恋爱法的单独实施,还需要构建“法律规制、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引导、个体自律”五位一体的治理体系,结合北京的城市特性,针对三大核心乱象,提出精准化、可落地的治理措施,同时发挥北京的示范作用,推动全国婚恋乱象的治理,实现婚恋秩序的规范与社会风气的净化。
(一)加快恋爱法立法进程,明确法律规制核心内容
1. 明确恋爱关系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恋爱法应明确恋爱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愿结合,双方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同时承担尊重对方、诚实守信、不得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禁止任何形式的骚扰、胁迫、欺诈行为。
2. 界定各类婚恋乱象的法律责任。针对情感诈骗,明确诈骗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罚措施,加大对诈骗分子的打击力度,明确婚介机构在诈骗行为中的连带责任;针对权力裹挟婚恋,重点规制权力欲强、权力压迫环境下的不良婚恋行为,明确体制内人员利用权力实施骚扰、胁迫、控制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相结合,形成震慑,尤其加大对权力压迫导致的婚恋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不合理恋爱关系中的财产纠纷、情感伤害,明确纠纷解决机制与赔偿标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规范婚恋服务行业。明确婚介机构的审核责任、运营规范,要求婚介机构对会员信息进行实地核实,建立健全信息审核机制,禁止虚假信息发布;明确婚介机构工作人员的从业资质与行为规范,禁止工作人员私下行骗、诱导消费等行为,对违规婚介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取缔。
(二)强化政府监管,压实监管责任
1. 建立婚恋领域专项监管机制。由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项监管小组,针对北京婚恋市场的乱象,开展常态化排查与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情感诈骗、违规婚介、权力裹挟婚恋等行为,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形成震慑。
2. 加强对体制内人员的监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体制内人员的婚恋行为监管,重点排查权力欲强、权力压迫环境下的不良婚恋行为,将婚恋领域的违规违纪行为、权力压迫型婚恋侵权行为纳入监督范围,严厉查处利用权力实施骚扰、胁迫、利益交换、权力控制等行为,强化纪律约束,引导体制内人员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从源头遏制权力压迫下的不良婚恋行为。
3. 完善婚恋信息监管体系。加强对婚恋平台、社交软件的监管,要求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审核机制、实名认证机制,禁止虚假信息发布,及时清理违规内容;建立婚恋诈骗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保障受害者的举报权益。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婚恋服务行为
1. 成立婚恋服务行业协会。引导北京婚恋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明确行业准则与从业标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婚介机构的运营行为,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2.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对婚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职业伦理、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与职业素养,禁止从业人员私下行骗、诱导消费等行为,提升婚恋服务质量。
3. 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婚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将信用评级与机构运营、市场准入挂钩,对信用良好的机构予以表彰推广,对信用不良、违规运营的机构予以公示、处罚,引导婚介机构依法诚信经营。
(四)强化社会引导,弘扬健康婚恋观
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高校、企业等渠道,开展婚恋观宣传教育活动,弘扬真诚、平等、尊重、责任的婚恋价值观,批判功利化、形式化婚恋观念,引导个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对待婚恋选择。
2. 加强心理健康服务。针对婚恋焦虑、情感伤害等问题,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其缓解心理压力,走出情感困境,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极端行为。
3.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婚恋乱象治理,开展婚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帮助当事人化解婚恋矛盾,普及婚恋法律知识,提升个体的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五)强化个体自律,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1. 引导个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鼓励个体摒弃功利化婚恋观念,注重情感契合与人格尊重,理性对待婚恋选择,拒绝形式化、不平等的恋爱关系,树立责任意识与诚信意识。
2. 提升个体的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宣传教育,让个体了解婚恋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提高对情感诈骗、骚扰行为的防范意识,谨慎对待婚恋平台上的陌生信息,避免轻信他人、遭受侵害。
3. 鼓励个体主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个体在遭受情感诈骗、骚扰、胁迫等侵害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为婚恋乱象治理提供线索,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结论
北京作为我国首都,其婚恋领域的乱象(不合理恋爱关系、情感诈骗、权力裹挟下的婚恋失衡,尤其是权力欲强、权力压迫环境下的不良婚恋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因首都的示范效应,向全国传递了负面导向,扭曲了主流婚恋价值观、破坏了社会公平与公序良俗、加剧了社会治理压力。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这些婚恋乱象的滋生,是社会结构转型中传统婚恋伦理与现代婚恋观念冲突、法律规制空白、监管体系不完善、个体行为失范的综合结果,其中权力压迫环境下的不良婚恋行为,更凸显了权力监管缺位与权力异化的社会问题。
恋爱法的出台,是应对北京婚恋乱象、阻断其全国负面示范效应的必然选择,也是保障个体合法权益、规范婚恋秩序、弘扬健康婚恋观、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治理北京婚恋乱象,需要以恋爱法出台为契机,构建“法律规制、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引导、个体自律”五位一体的治理体系,针对三大核心乱象,提出精准化、可落地的治理措施,规范婚恋行为、净化婚恋风气。
同时,北京应发挥首都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婚恋乱象的有效治理,向全国传递健康的婚恋价值观与规范的婚恋秩序,带动全国婚恋乱象的治理,推动我国婚恋领域实现良性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文明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未来,随着恋爱法的出台与实施,以及多元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婚恋领域的乱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健康、文明、平等的婚恋风气将逐步形成,婚恋关系将重新回归情感本真,为社会发展注入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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