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2民终8623号
黄某任职与国内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岗位为经纪人,黄某与公司自2015年至2021年期间签署两份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为: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7日。
2021年1月14日,该公司以黄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为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保护商业秘密,特制定利害关系申报制度。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如在公司/同行业存在夫妻关系、男女朋友关系、亲属关系或特殊社会关系,自关系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中心主动申报”。
2020年年末,公司接到举报后即与黄某多次进行谈话,要求其进行申报同行业是否存在男女朋友关系的情况,但黄某拒绝申报、拒绝配合。后公司经调查发现,黄某男友不仅是同业人员,而且两人各自所在的门店仅相距200多米,黄某隐瞒上述关系拒不申报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于是,公司据此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
黄某认为公司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未申报男女关系未达到严重程度,且男女关系非法定的关系,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人民币316140元。遂与公司发生争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
公司以黄某未申报男女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三、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主要意见:该公司为房产经纪公司,为控制经营风险,该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要求员工对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的关联关系人(包括男女朋友)进行申报并无不当,黄某某男友工作地点距离黄某工作处较近,黄某对此隐瞒不报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公司据此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故该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审法院主要意见: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系一家房产交易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的企业,其制订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要求员工就夫妻关系、男女朋友关系等进行申报,是为了保护其所获取的商业信息不被泄秘,避免公司经济利益受损。黄某在职期间与同行业员工存在男女朋友关系,黄某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已违反德佑公司制订的规定。该公司在得知上述情况后要求黄某进行配合调查,而黄某予以拒绝,在公司与其多次谈话后,黄某仍未进行申报。黄某与男友交往期间存在收受男友大量钱款情形,黄某对此解释为借款,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德佑公司有理由相信黄某与其男友之间存在违规行为,故德佑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规定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黄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四、总结
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对用人单位要求具有利益冲突的关系进行申报的制度并未否定,并认可利益冲突员工关系进行申报是合理的,并未以属于个人隐私为由否定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针对用人单位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合理性解释,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你工作在京东,你的老公工作在阿里,公司要求亲属或男女朋友在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需对该关系进行申报,你还认为是不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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