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分手后出资方主张返还购房及装修款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大强与小丽是一对恋人,2020年4月,大强表示无法与女友小丽结婚,但愿意出具赠与声明,将恋爱期间所有花费无条件赠与小丽,其中包含一辆宝马汽车,同时自愿承担小丽婚前全部生活开销,双方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2021年3月,二人共同认购乌市水磨沟区一处房产,房屋总价125.5万元,以小丽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贷款,大强支付首付款38.5万余元,并承担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2021年8月,两人分手。
大强偿还房屋贷款至2025年4月。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大强完成该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家电,且持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同时支付了2021年至2024年的采暖费、物业费等。
2023年,该房完成不动产产权登记,大强虽然保管产权证,但房屋登记在小丽名下。
同年3月10日,小丽向大强出具承诺书,表示该房屋所有购房费用均由大强支付,房产实际归属大强,小丽对该房不享有任何权利,承诺绝不挪用房贷账户资金,并无条件配合大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来,双方就房屋过户事宜进行沟通时,小丽提出,大强先行结清房屋剩余银行贷款,自己便配合办理过户;大强则要求小丽先还清剩余贷款,再办理手续。
双方僵持不下,2025年11月,大强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小丽返还购房出资款、装修款、物业费、采暖费等各项费用159万余元,同时主张利息及诉讼保全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恋爱期间大额财产支出的性质认定,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可返还的彩礼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彩礼返还的法定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约关系。本案中,大强出资购房、装修及支付日常费用的行为,并非以婚约为基础的彩礼给付行为。结合大强自愿出具的赠与声明,其主动承担小丽婚前生活开销、赠与恋爱期间全部花费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合法有效,涉案全部支出依法应认定为大强的自愿赠与行为。
同时,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小丽名下,但长期由大强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小丽亦通过书面承诺书确认房屋实际权属归大强所有,并承诺配合过户。在小丽明确愿意履行过户义务、可完整实现大强财产权益的前提下,大强无正当理由拒绝过户方案,转而主张返还款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驳回大强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