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核心事实
一名24岁男子因急于结婚,通过中介结识两名女性,恋爱期间累计赠与超千万元财物,其中800余万元被公诉机关纳入涉案指控金额。
两名女性均存在不实表述与隐瞒行为:女子一谎称在校大学生、夸大病情博取同情,实际为肄业、无重病;女子二隐瞒离异育子的婚史,且交往期间异地另有男友。
资金流水显示,男子向女子一转款144万元、向女子二转款652万元。女子二因担心恋情曝光,被动向女子一转款137万元。案发后警方冻结女子一账户425万元、女子二账户近200万元,涉案资金基本留存,无挥霍、转移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预谋敛财,计划物色新人接力交往获利。两名被告人全程拒不认罪,辩护方坚持无罪辩护,男子分手后短期内迅速再婚。
二、控辩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控方指控逻辑:二人虚构身份、隐瞒婚史与情感状态,私下分赃、预谋接力敛财,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被害人当作提款机。涉案金额超50万,属数额特别巨大,应从重以诈骗罪处罚。
辩方辩护逻辑:二人行为仅为婚恋道德瑕疵,未实施刑事诈骗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男子大额转账属于自愿婚恋赠与,并非受骗后的财产处分,不构成刑事犯罪。
三、法律深度拆解:本案不构成诈骗的核心原因
依据《刑法》第266条及两高婚恋诈骗裁判规则,诈骗罪成立需同时满足四大要件: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虚构隐瞒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四者缺一不构罪。
1. 本案无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刑事诈骗要求行为人无真实婚恋意愿,纯粹以骗财为目的,且钱款多用于挥霍隐匿。本案资金往来基于真实恋爱交往,无编造虚假理由骗财的行为。
涉案资金基本完整留存、被警方冻结,无挥霍转移行为。涉案转账是女子二自保的被动行为,并非诈骗分赃;接力敛财仅为口头想法,未实际落地,不能认定为诈骗预谋。
2. 隐瞒行为属道德瑕疵,未达刑事欺诈标准
司法实践明确区分婚恋道德隐瞒与刑事欺诈,仅规制彻底颠覆交往基础的重大虚假行为。
女子一的身份、病情不实仅为轻微情感话术,无闭环骗局;女子二的婚育疤痕肉眼可见,长期同居必然暴露,不存在刻意闭环诈骗。这类情感不忠与信息隐瞒,仅为道德问题,不构成刑事欺诈。
3. 男子未陷入刑事层面的错误认识
两名女子从未作出“给钱就结婚”的承诺。男子大额转账,是自身急于结婚、希望靠付出促成婚姻的主观期待,属于个人判断偏差。
简言之,男子是为自身婚恋期待自愿买单,而非被虚假事实欺骗,不满足诈骗犯罪的因果要件,是本案无罪辩护的核心关键。
四、核心法条与司法裁判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核心认定标准,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实施骗财行为。
两高诈骗司法解释:涉案超5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升级,前提是行为构成诈骗罪。
最高检婚恋诈骗审查规则:仅有情感隐瞒、道德瑕疵,无虚假骗财、挥霍隐匿行为的,不认定为刑事诈骗,按民事婚恋纠纷处理。
五、普法总结与实务提醒
本案明确了司法核心边界:婚恋谎言不等于诈骗,道德欺骗不等于刑事犯罪。恋爱中轻微身份瑕疵、婚史隐瞒、意愿波动,仅属于道德与民事纠纷范畴,可民事诉讼追讨财产,不能随意认定为刑事诈骗。
真正的婚恋诈骗特征清晰:事前合谋、虚构核心身份、编造理由骗财、得手后失联、挥霍或转移财产,符合该类情形将依法追责判刑。
婚恋大额资金往来务必谨慎,切勿因感情破裂,将自愿婚恋赠与强行认定为诈骗;遭遇恶意虚假婚恋骗财,需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守住自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