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情侣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形式办理过户,实则为维系恋爱、附结婚条件的财产赠与。可一旦感情破裂,“房归谁、钱退不退、责任谁来担”一系列的问题,就会立刻变成激烈纠纷。
今天我们就用一起真实的恋爱同居期间“假买卖、真过户”的房产纠纷案件,来给所有恋爱中的男女敲响警钟!
普某与钱某系恋人关系,二人于2024年10月开始相识并同居生活。
恋爱期间,钱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普某提出"把房子过户给我""你不给房子我肯定不会结婚"等要求。为维系感情、推进婚姻关系,普某多次出具保证书承诺过户房产作为"补偿"。
2025年8月3日,钱某向普某转账30,000元。随后,双方于2025年8月15日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普某以46万元将名下房屋"出售"给钱某,并于当日办理过户,钱某支付税费5,565.95元。
然而,房屋过户后,双方恋爱关系破裂。普某要求钱某配合将房屋过户回来,钱某拒绝。普某于2025年1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诉讼过程中,普某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钱某配合办理房屋返还过户手续。
钱某则主张双方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30,000元及税费5,565.95元,并索赔违约金200,000元。钱某称普某曾多次承诺"只需支付30,000元尾款,其余款项作为相处补偿",且普某曾书写保证书承诺"若反悔不愿卖房,赔偿钱某20万元损失"。
●普某主张:双方系虚假买卖,真实目的是为结婚才过户房产,现婚姻未成,房屋应予返还
●钱某抗辩: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钱某已支付房款并承担税费,房屋权属已转移,普某反悔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并非双方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而是以虚假的买卖形式掩盖真实的赠与意图。理由如下:
1.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普某出具的保证书来看,普某将房屋过户给钱某,是为维系双方恋爱关系、推进婚姻而作出的补偿行为,并非真实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
2.钱某在明知房屋市场价值远高于3万元的情况下,仅支付3万元即完成过户,说明其亦无支付46万元对价的真实意思;
3.过户时钱某尚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普某却主动配合办理过户,明显不符合正常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最终判决结果:
● 钱某将房屋返还给普某,普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普某承担;
● 普某返还钱某已支付的30,000元;
● 普某承担房屋过户税费5,565.95元;
● 驳回钱某索赔2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恋爱期间“假买卖、真赠与”引发的纠纷。法院通过认定合同无效,否定了虚假的买卖形式,还原了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
以买卖为名行赠与之实,法律不予保护
很多情侣在恋爱期间为表达诚意,将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到对方名下,实则并未收取对价。一旦感情破裂,赠与方想要回房产,往往会陷入被动。本案中,男方虽然成功要回了房子,但也付出了返还3万元并承担全部税费的代价。
“保证书”“承诺书”不等于有效的合同义务
男方曾书写保证书,承诺“若反悔愿赔偿20万元”,但法院认为该承诺缺乏合法债权债务基础,最终未支持女方索赔请求。这也提醒大家,恋爱中的情绪化承诺,在法律上很难构成有效义务。
房产赠与应明确形式,避免“假买卖”
如果确实想将房产赠与对方,建议签署正式的《赠与合同》,并明确是否附条件(如以结婚为条件)。避免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过户的方式“曲线救国”,否则一旦感情破裂,双方都将面临“房财两空”的风险。
⚠️风险提示:
(1)不要用房产“赌”婚姻:将房产作为维系感情的筹码,风险极高。一旦感情生变,房子可能要不回来,或者即使要回来也要付出不小的代价。
(2)大额财产处置前请咨询律师:涉及房产、车辆、大额存款等财产的赠与或转让,建议事先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法律后果,选择合法合规的方式。
(3)保留证据,明确意思表示:如果赠与附有条件(如以结婚为目的),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
恋爱美好,但财产处置不能“感情用事”。法律保护真实、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不会保护以虚假意思表示掩盖的真实意图。
本案中,普某虽然成功要回了房子,但整个过程耗费了时间、精力和诉讼成本,最终还要承担税费和返还钱款。而钱某不仅没有得到房子,反而失去了3万元和税费,甚至还要承担部分诉讼费。
爱情或许会走散,但法律后果不会消失。在处理房产等重大财产时,请务必保持理性,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