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多起因婚约财物引发的纠纷案件,其中的界限与考量,值得深思——
案例一: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子女,彩礼不予返还
欧某与陈某按当地习俗给付彩礼20000元及价值8800元的三金,随后双方同居生活三年,其间生育一个孩子。后因感情不和分手,欧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彩礼及三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共同抚育子女,期间必然产生大量生活开销,且欧某未能举证证明彩礼尚有结余,故对其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闪婚闪离共同生活时间短,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
郭某与黄某经婚介所介绍相识仅数日便登记结婚,郭某实际支付彩礼及金饰等共计200994.75元。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黄某便离家长期未归,且经法院传唤消极应诉。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未建立起稳定家庭关系等情形,酌定黄某返还彩礼170000元。此外,郭某通过支付宝花呗向黄某转账10399.8元,扣除黄某已归还的1410元,黄某尚应返还8989.8元,郭某主张的分期利息不予支持。郭某还诉请对方承担律师费,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性质的法律关系,被告享有婚姻自主权,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三:恋爱期间大额赠与,未结婚可酌情返还
杨某与沈某恋爱期间,杨某出资42907.86元为沈某购买家具,并赠送价值13000元的足金手镯。双方最终因杨某与前女友纠缠不清分手。杨某诉请返还上述财物及恋爱期间的转账。法院认定,购买家具的42907.86元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现结婚条件未成就,沈某应予返还。而足金手镯系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自愿赠送的礼物,且杨某自身存在过错致使手镯被沈某剪断丢弃,故对其要求返还13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杨某主张的32笔转账合计86543.76元,法院认为其中4笔均为10000元的大额转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考虑杨某通过二维码直接转账且沈某曾通过微信退款但杨某拒收等情节,酌情判令沈某返还40000元。综上,杨某共应返还沈某82907.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