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应,并于2023年8月确认恋爱关系,相处一年,期间因琐事频发矛盾,刘某女提出分手。但李某男要求刘某女返还恋爱期间为其花费的各项钱款,索要无果后,李某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女返还红包转账、购物消费、代为还款等各类支出10万余元。
李某男表示,恋爱期间刘某女曾以缴纳社保、偿还银行贷款、偿还他人欠款等理由向自己求助借钱,称“帮帮她”。同时,自己还为刘某女网购化妆品、连衣裙、手镯等各类饰品衣物,累计消费2万余元。李某男认为,上述所有支出均为刘某女主动索要或借款垫付,并非自愿赠与,因此要求刘某女全额偿还。
对此,刘某女并不认可。她认为,二人恋爱期间,李某男向刘某女的转账、购物消费、支付社保费用、代为偿还欠款等行为,均是基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双方从未就涉案款项达成借贷合意,不存在书面或口头的借款合同、借条等借款凭证。不能仅凭转账记录、购物凭证就主张是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