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支出,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来?法院的态度很明确——能要回来, 但要看这笔钱到底是“爱意表达”还是“附条件的赠与”的支出。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二审判决,来说清这个边界。
陈某与李某于2010年相识,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一审中均认可未同居生活。恋爱期间,陈某为李某支出大额款项主要有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通过支付宝偿还房贷。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陈某每月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李某转款19笔,金额从300元到3000元不等,合计43240元。其中2016年2月5日一笔2400元转账明确备注“房贷”。第二部分是为李某偿还银行信用卡。2016年4月至9月,陈某向李某银行账户转款13笔,合计23700元,其中2016年9月30日单笔10000元。第三部分是装修款。陈某主张为李某房屋装修共花费79278元,李某在一审中自认收到木材款5000元、浴室门和厨房门款2000元、电线款600元,合计7600元。除此之外,陈某还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12笔共计12122元,部分转账金额含“520”“777”等特殊数字,部分转账日期为元旦、七夕等特殊节日。
陈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后与他人结婚。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房贷43240元、装修款79278元、微信转账12122元、素描画及三年利息4569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支付宝转给李某银行账户的43240元,从每月固定时间、固定金额、备注“房贷”以及扣款账户性质综合判断,可以认定为代李某偿还房贷,单纯赠与一般不存在每月按时按一定金额转入同一银行账户的情形;装修款按李某自认的7600元支持;微信转账12122元中含“520”“777”等爱意数字以及元旦、七夕等特殊日期转账,认定为陈某为表达特定爱意的赠与,不予返还。据此一审判决李某返还50840元及素描画。陈某与李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陈某提交了银行信用卡还款明细作为新证据,证明2016年4月至9月为李某偿还信用卡共计23700元(主张金额为22700元)。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虽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依法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经审理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陈某给予李某财物、帮助还款、支付装修费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李某是否有返还义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法庭陈述以及陈某为李某房屋进行持续性还贷、装修的行为,可以认定陈某是基于结婚为目的,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李某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亦不属于借款。实际陈某的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李某与他人结婚后,陈某的目的落空,其要求返还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还房贷、装修款,受赠人李某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二审同时认为,陈某替李某归还信用卡的行为不是赠与,该款李某占有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返还;微信小额转账中含爱意数字或特殊日期的部分,一审认定为爱意赠与并无不当。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返还陈某73540元(房贷43240元+装修款7600元+信用卡还款22700元)及素描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恋爱期间的转账到底能不能要回来,需视情况分析,看“这笔钱是爱意表达,还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法院区分的标准很明确:像本案中每月按时按金额转入偿还房贷的固定账户,且备“房贷”,结合聊天记录中对方要求“还房贷、还信用卡、买家居用品”的内容,可以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的支出,分手或一方与他人结婚后应当返还;但像“520”“1314”“999”等表达爱意的特殊数字,以及元旦、七夕、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期的小额转账,则被认定为爱意赠与,原则上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