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仅表现为要彩礼,恋爱时要的财物也可能是结婚索取财物
彩礼是可以要的,只要你能跟人家好好过日子,法律还保护你呢,只不过有些人光想要钱,没想过日子,那这就违法了,会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可以让他全还回来。
那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呢,两类,一类是闪婚闪离,一类是捞女处对象。
先说闪婚闪离,有四年结三次婚一共要34万的,还有三年跟8个人相亲、定亲一共要63万的。你可能觉得这是诈骗,的确3年跟8个人那个被判了诈骗罪,当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钱也得还。有人可能觉得离婚是人的权利,闪婚闪离也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也有道理。分类来看吧,这种短期内多次结婚或订婚要彩礼我觉得还是很明显就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但不是多次就一次闪婚闪离的还真不好说,有个案例是男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到女方提出离婚一共就46天,离婚也不因为啥就说相互不了解,但很明显也不想了解。咱们就把这46天再细分一下,第一天相亲认识,第三天见面,第四天给彩礼并领证,第6天去男方家,第14天说是旅游离开了,第46天要离婚。你可能觉得这也是诈骗,怎么说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结婚离婚也是人的自由,法院真不好认定是诈骗,就连这是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法院都含糊,说是可能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但钱是要全额返还的。
总结一下,闪婚闪离这类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一般是短期内多次的,并且可能同时认定成诈骗。只有一次的闪婚闪离要彩礼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但钱会返回来。
接下来说第二类借婚姻索取财物,捞女处对象。你可能会觉得奇怪,彩礼或者说借婚姻索取财物跟婚姻是有关系,跟处对象也有关系吗。有关系的,处对象给的大额财物也跟彩礼一样没能结婚可以要回来,这个等专门讲彩礼返还的视频中再讲。现在说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可以在处对象阶段。角色配置我估计是舔狗配捞女。案例里这个小美说在结婚前得给25万,小帅也同意,然后就开始处对象,异地,处了八个月小美除了要钱就没怎么主动联系过小帅。因为生活消费一共向小帅要了12万多。小帅说想结婚,小美说钱没给够不结婚。然后就有矛盾分手了。你看像是双方都有理,男方觉得这对象净要钱还不主动找他,女方觉得钱没给够啊不能结婚,恋爱期间的赠与那也不能返还。咱们看法院的意见,给你们念原文“李某在此段关系中名为恋爱、实为索财,其仅在有物质需要时才与王某联系。同时,李某虽表示可以结婚,但明确表示“给够钱才领证”,索取财物意图明显。尽管李某索要的单笔款项价值不大,但不能将王某的赠与行为视为正常恋爱中的赠与,而是认定李某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全部返还。”
这个案例算是给舔狗的福利,也是对捞女的警醒,处对象就不要跟人家说要结婚会结婚之类的话。否则人家可能要回来。那能要回来啥钱呢,这个案例表现的不明显,说有房屋租金、买首饰等他生活消费。还有个案例列举的多,有物业费、罚款、话费、网络费、车保险、配眼镜、给他人随礼、过节表示及其他生活消费合计58620元,你看有零有整都能要回来。
说了好几个案例是不有点怕自己要的钱会被认定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啊,其实只要你正常处对象正常结婚都不会的。为啥法院不愿意认定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呢,第一是难认定,官方都没具体描述过什么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啥特征,第二是认定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就得全额返还,有些情况当事人都住在一起一段时间了什么的,全额返还那对人家太不公平了。
你可能觉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和普通要彩礼有啥难区分的,借婚姻索取财物就是以结婚为条件向对方索要财物嘛,只要是因为这个彩礼习俗被迫给的就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自愿给的就不是。最高院也说借婚姻索取财物在主观状态上很重要,但是刚说的那些案例虽然被认定成借婚姻索取财物了,却没有一个在典型意义中提过要考虑是否被迫给的问题。并且这点最高院还研究过,也知道,“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
那因为被迫给彩礼认定成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案例就没有了吗。前些年的案件有的。那时候民法典、和涉彩礼纠纷都没出来呢,很多法院就把要彩礼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哪怕认定成了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要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考虑要不要返还和返还多少,跟现在彩礼处理情况差不多。主要那是过去的判例用的是过去的法律规定和精神,现在打官司也用不上不是吗。
所以现在基本上你不用担心你要的彩礼被认定成借婚姻索取财物,你可能要考虑的是这彩礼对方能不能要回来,能要回来多少,你如果有兴趣彩礼的返还的视频我会专门再拍视频来说。
另外我还要说明一下,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分类不是哪个法律规定直接做了分类,是我自己总结做的分类,因为哪怕涉彩礼纠纷理解与适用也没说明白到底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什么样的,有什么特征,怎么跟彩礼做区分,就说了无法区分就按照彩礼处理。所以从官方的角度理解什么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只能通过典型案例和参考案例了。最高院一共发布了三批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也能看到参考案例,我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分类就是对这些案例的总结。最高院以后可能还会发布新的类别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典型案例,那我就得再做完善。可能有朋友认为我说的不够好不够透彻或者怎样,欢迎批评指正,我再做提高。